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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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第三条本办法依照以下原则适用:一、本公司本部直接执行;二、本公司下属上市子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三、本公司直属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执行。第四条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第五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第二章资产出租的管理

3、机构及权限划分第六条本公司本部企划部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第七条各级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制订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第八条企业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设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调研、出租方案制订及招租工作。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指租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出租项目,其中本公司总部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情况调查

4、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向职工公示——》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出租结果向职工公示。各企业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各企业资产出租方案应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十条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本企业董事会(未设

5、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请本公司董事会核准;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6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各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本公司本部2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的资产出租项目由本公司董事会核准,200万元及以下且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以下的资产出租项目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第十一条各企业申报资产出租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拟出租资产情况及资产清单;二、市场调研及价格、供求情况分析;三、出租方案;四、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五、

6、内部职工公示情况。第十二条除涉及本公司关连交易需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和信息披露的出租项目外,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或一次性出租期限10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需按相关规定申报核准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核准后方可生效。第三章资产出租方案的制定第十三条各企业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的内容为: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第十四条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五条土地使用

7、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鼓励通过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第十八条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十九条各企业的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应同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第二十条各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

8、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第四章租赁合同及其管理第二十一条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集团及本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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