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最新(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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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以下是XX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

2、,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场地、车辆、设备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并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

3、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其中,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

4、出借实施方案,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市财政局授权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专业评估。对长期出租的房产、场地等要有相关自制的评估公司进行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

5、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拟出借国有资产实施方案。  (三)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章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

6、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施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相关

7、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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