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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建立青年律师人才库制度,规范人才库的管理,根据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律师协会(简称“省律协”)建立青年律师人才库,旨在引导青年律师的专业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优秀青年律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律师队伍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安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律协青工委”)负责青年律师人才库建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框架,建立人才信息
2、库。第四条省律协成立青年律师人才库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青年律师人才库的选拔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省律协青工委部分委员、省律协行业发展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第五条青年律师人才库的管理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遴选入库成员工作遵循好中取优的原则。第六条省律协每年从预算中向青年律师人才库发展基金拨付专门款项,为青年律师人才库的活动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第三章选拔对象与方式第七条青年律师人才库的选拨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一)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在我省连续执业二年以上;(三)具有较高
3、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社会公信度,声誉良好;(四)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五)在律师业务领域拥有专长或业绩突出;条件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自荐申请入选人才库,也可由所在地律师协会推荐。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均可自荐。自荐律师填写相关材料并经所在事务所签署意见后,报至省律协。第十条市(县)律师协会可以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律师。律师协会统一填写所推荐律师的相关材料后,报送至省律协。省直所可直接填写推荐材料上报省律协。第十一条推荐(自荐)需提交的材料:(一)
4、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推荐(自荐)表;(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有关受表彰获奖证书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职称和学历等证明复印件;(五)律师业务领域专长或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遴选人才库成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总量一般不超过一百人。如因工作需要增加成员总量,由工作小组报省律协青工委确定。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列为省律协、政府机构和其他部门要求推荐专业人才的推荐对象;(二)优先列为有关部门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推荐对象;(三)优先列为人大代表、政协
5、委员推荐对象;(四)优先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后续专项教育培训;(五)优先参加全国律协和省律协组织的进修、学习、交流、考察和其他专业活动;(六)在省律协青工委委员名额空缺时,非委员的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优先列为新委员考虑对象;(七)因工作业绩突出、在行业协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成员优先获得省律协的表彰。第十四条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履行以下义务:(一)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对青年律师的业务指导活动;(二)参加省律协组织青年律师大讲坛、专业论坛、业务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三)参加青年律师人才库工作小组组织的年终评议;(四)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省律协在安排青年人才库
6、成员具体工作时,应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正常的执业工作。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工作小组负责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以下日常管理工作:(一)成员档案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和变更;(二)开展对在库成员的定期考核;(三)成员的进库和退出审核;(四)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省律协对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方式由省律协青工委确定,考核工作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八条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如存在以下情况,不再列入青年律师人才库。(一)年龄超过40周岁的自动退出。(二)经审核不再符合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的基
7、本要求;(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的;(四)在定期考核中认定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五)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六)具有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形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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