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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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2、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复核小组)实习人员有需要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复核小组由执行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

3、划和实务训练。(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提交材料)申请实习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二)《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份;(三)《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四)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五)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六)

4、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实习人员为离退体(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七)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半年内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八)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5、中心出具的实习人员社保证明(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九)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十)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提交方式:先电子网络提交后书面文档提交,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申请编号记录在书面文档上。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并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市律协。以上材料需提供

6、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律师协会核对。第八条(形式审查结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应立即向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东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申请材料回执表》,内容应包括收到材料的内容、数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时间,经办人的姓名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如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补齐材料,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第三章实质审查

7、、批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资格审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设立不满一年;(二)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3人的;(三)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混乱,不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四)没有指定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五)当年度年度考核未获通过;(六)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东莞市律师协会通过核查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律师事务所资格。有上述情形的,东莞市律师

8、协会应建议该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认为记录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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