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

ID:16449808

大小:19.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8-09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_第1页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_第2页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_第3页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_第4页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抵押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由于保费仍由船舶抵押人负担,故抵押人仍为投保人”的说法不能成立。此时抵押权人在保险合同中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海商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办理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而仅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上述规定。海上保险实务中存在着由抵押人为船舶投保、或由抵押权人为船舶投保或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共同名义摘要船舶抵押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把船舶保险作为保障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

2、中的地位,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利益保护及其实现方式,以及该保护制度的缺陷等一系列理由,来阐述抵押权人通过保险来实现其债权保护。关键词船舶保险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保障: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5-02船舶抵押借贷是船舶融资的一种主要途径。作为为船舶提供贷款的债权人,特别是银行,为保护其债权,往往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而成为船舶抵押权人。我国《海商法》第11条明确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抵押最大的特点是抵押物仍然为抵押人

3、占有、使用。在抵押人占有下的被抵押船舶用于营运时经常面对着各种海上风险而导致抵押船舶自身价值损耗或者灭失,而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各国立法一般均要求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这也是当事人目前首选的保障船舶抵押融资的基本方式,本文试从以下几点,来阐述船舶保险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的法律原理及其实现:一、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第15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该法条明确了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仅得因合同另有约

4、定而解除;同时也赋予了抵押权人可以为船舶投保的权利,当抵押人未履行其投保义务时可由抵押权人投保予以补救,能够确保航运融资的安全。同时该法条使支付船舶保险费成为抵押人的法定义务,不论是抵押人办理船舶投保还是由抵押权人办理投保,船舶的保险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由于《海商法》未区分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使其15条实施时抵押权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存在一定的理由。在第一种情况下,由抵押人对船舶进行保险,此时非常明确,抵押人是船舶保险的投保人,而抵押权人是否为被保险人,则依当事人的约定。抵押权人可以仅将自己设为被保险人,而当船舶遭受损害或灭失时,由抵押权人依

5、物上代位权就保险赔偿优先受偿,也可以列抵押人和被抵押人为共同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直接将损失赔偿给被抵押权人。在第二种情况下,当抵押人未投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此时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则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依《保险法》第9条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据此,当抵押人未投保,抵押权人为被抵押船舶办理保险时,抵押人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由抵押人来支付保险费,而抵押权人则只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另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时的投保人即抵押权人,首先,抵押权人以自

6、己的名义对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http:www.zbjy.cn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船舶进行投保,其次,抵押权人对于被保险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船舶的抵押起到了对抵押权人债权的担保功能,若被抵押的船舶安全,抵押权人可以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若被抵押船舶遭受损坏或者灭失,抵押权人的债权就会减损或者落空,所以抵押权人与被抵押船舶的这种联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船舶进行投保。当抵押权人办理船舶保险时,尽管保险费应由抵押人支付,但一方面,抵押权人为船舶保险的目的基于主动保护自己的债权

7、利益,把自己列为被保险人能使这一目的更有效地实现。另一方面,抵押权人进行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等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法律上关于“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的规定操作上往往是抵押权人先行支付保险费,等对船舶投保后再向抵押人追偿。故认为“由于保费仍由船舶抵押人负担,故抵押人仍为投保人”的说法不能成立。此时抵押权人在保险合同中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海商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办理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而仅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上述规定。海上保险实务中存在着由抵押人为船舶投保、或由抵押权人为船舶投保或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共同名义为船舶投保这三种方式。故为切实的保护抵押

8、权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应事先明确约定保险的方式,及双方当事人在保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