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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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和规范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务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罗湖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领导机制】罗湖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

2、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办(法制办)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务公开中心,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区政务公开工作。10第五条【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指定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第六条【机构职责】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事宜,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机构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政府

3、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八条【主动公开目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和方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决策程序制度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责任监督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决策事项目录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年度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10第十一条【重大决策预公开】行政机关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重点工程项

4、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第十二条【会议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十三条【重大决策结果公开】重大决策方案通过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区政府有关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将重大决策事项通过政府公报、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重大决策执行监督情况公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重要改革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公开,对不作

5、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权责清单事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本机关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10第十六条【公共服务事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列明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服务对象,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第十七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事项名称、设置依据和服务时限。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

6、法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并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第二十条【财政信息公开】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各预算部门公开财税政策、预决算管理制度、部门预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基层民生专项支出、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

7、10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对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相关部门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公开】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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