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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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开范围:发文日期:2012-10-1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

2、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协作,及时交换相关信息,逐步实行联合办税。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六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

3、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

4、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当指导、监督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开具、保管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

5、出、报销和扣税的凭证。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换方式和时间,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二

6、)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三)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四)纳税人身份证明,特种行业经营,车辆上牌;(五)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六)服务型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劳动工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收入;(七)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转让;(八)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投标、房地产预售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九)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

7、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十)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十一)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吊销;(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十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十四)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十五)其他涉税信息。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

8、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第十七条 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四章 税收服务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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