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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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

2、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小游园、市街、道路、护坡、水系、居住区等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包括: (一)绿化工程:苗木、花卉、草皮的培育、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 (二)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 8(三)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 (四)园林土建安装

3、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状况、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和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企业按照其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活动。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二级资质的初审,三级资质审批工作。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下设行政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局审批小组)负责处理资质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区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

4、部门对辖区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共分三级,其资质审查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后)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省建设厅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报国家建设部备案。三级企业由市园林局审批、发证,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试行证书》的企业需要等级转正的与二级资质企业报验初审的,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申领《城市园林

5、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九条 办理程序:  8(一)申请人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申请资质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向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园林窗口报件。服务窗口应按申报资料要求接收材料,并即时制作《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审批小组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将初审意见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领导审阅。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通过服务窗口发送申请人;  (三)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或

6、试行证书。  (四)经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报单位。  (五)申请人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退还的资料。第十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需需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的验资报告、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人事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7、等材料;    (四)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8人事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六)企业业绩证明(二级、三级、三级试行)(近两年承担过的主要园林绿化项目合同书、竣工报告、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年报表,主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七)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的设施、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及房屋产权证或房屋、

8、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文件、图片、证明资料及原始发票。第十一条申报注意事项:(一)申报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上述原件进行审核,并按上述顺序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要与所提交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材料应清晰规范,并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业需提交申报材料文本3套,光盘一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试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岗位证书和设备发票均需提供彩色复印件,并对其申请材料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一个企业不得在两地申报资质,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申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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