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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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3月10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2000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

2、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分别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教育,保障教育经费投

3、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使教育事业的发展适度超前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或者列表,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教育和统计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市本级和各区、县级市的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接

4、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计划、财政、税收、价格、劳动、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教育经费投入  第七条 教育经费投入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用于教育的拨款;  (二)专项用于教育的税费;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办学经费;  (四)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校办产业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  (五)社会捐资助学、集资办学经费;  (六)学校事业收入;  (七)其他教育经费。  第八条 市人民政

5、府年度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区、县级市年度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  本条所称的财政支出是指:按财政支出扣除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本条所称的教育经费是指:财政用于教育的基建经费、教育事业费、追加区、县级市教育经费、离退休教职工人员经费、地方粮油价差安排教育的补贴、公费医疗用于教职工的经费及其他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和教育费附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和安排教育基本建设及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

6、政府应当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并逐年增长。  第十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  镇统筹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收取,不得向在校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国家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免收学费,可以收取杂费,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可以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育经费。  前款规定收费的标准,由价格部门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核定,报市人民

7、政府批准后实施。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纯收入和减免的税款,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资助或捐赠。第三章 教育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

8、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内的教育经费预算,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年度教育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内教育经费预算的变更,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不得以依照本条例筹措的其它教育经费,抵顶教育经费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月核拨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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