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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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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设立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所谓核准主义是指除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外,还需经行政主管机构的核准企业才能有效
2、设定 准则主义是由法律为企业的设立制定出要件,凡符合法定要件者即可有效成立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 【例1·单项选择】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 )设立的方式。 A.私募 B.定向发行 C.招募 D.公开发行『正确答案』D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
3、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一,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
4、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2·单选题】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A.35% B.20% C.25% D.40% 『正确答案』A 注:不得抽回资本 第14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中,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6.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概念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6、 第14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 2.资格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3)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条规定: 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属于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发起人。 此外,以公司
7、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没有。 3.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义务 ①连带责任: 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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