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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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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单放货审判实务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多年来在中国海事审判实务中始终占据相当比例。据统计,中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约占其他国家审理同类案件的总和,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国外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浅谈无单放货审判实务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多年来在中国海事审判实务中始终占据相当比例。据统计,中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约占其他国家审理同类案件的总和,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国外亦有一
2、定程度的影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浅谈无单放货审判实务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多年来在中国海事审判实务中始终占据相当比例。据统计,中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约占其他国家审理同类案件的总和,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国外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浅谈无单放货审判实务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多年来在中国海事
3、审判实务中始终占据相当比例。据统计,中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约占其他国家审理同类案件的总和,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国外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浅谈无单放货审判实务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多年来在中国海事审判实务中始终占据相当比例。据统计,中国每年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约占其他国家审理同类案件的总和,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国外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4、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审判实务中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规范和统一。然而,除了法律适用问题外,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有否实施放货,即有关货物交付的事实认定问题,近年来也越来越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货物交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终止、运输纠纷的时效起算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在无单放货案件中还将直接影响承运人责任的判定。笔者拟从货物交付的法律定义与特征出发,结合审判实务中当事人的具体举证内容,对无单放货案件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货物交付的定义与特征 货物交付作为一个海商法下的重要术语,在
5、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定义。在此方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定义和制度设计可以提供参考。 (一)货物交付的直接定义 在国际海商法领域,第一个试图对“交付”进行定义的国际公约是1978年的《汉堡规则》,其中第4条第2款第(b)项对于交付列举了三种方式:(一)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二)收货人不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按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把货物留给收货人处置;(三)把货物交给依据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给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定义的第(三)种特殊方式,《规定》已在第7条有所涉及,即承
6、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此种交付是由法律特别拟制而成,并非交付的常态,且在中国已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将不对该种方式进行具体探讨。而就上述定义的第(一)项,英文原文使用的是handingover,系转交、移交的含义,强调的是货物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实际转移;就上述定义的第(二)项,英文原文使用的是atthedisposaloftheconsignee,强调的是货物处于收货人的处置之下,即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支配权;且第(二)项方式中,还强调了此种交付需
7、以合同、卸货港法律或行业惯例为依据。 除此以外,在国际多式联运立法领域,也有相关的定义可供参考。国际商会制定的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在其规则二(e)项中亦对“交付”进行了定义:是指将货物交给有权取货的一方或将货物置于其支配之下。而在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共同制定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中,“交付”的定义为:(a)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b)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者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特殊贸易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或者(c)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规定,将货物交给必须交给的当局或第三方。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19
8、73年的《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同《汉堡规则》的前两项所强调的内容较为一致,而1991年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则几乎采用了同《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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