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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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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嘉兴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嘉兴交管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嘉兴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嘉兴交
2、管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嘉兴交管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设施;(三)危险品船舶;5(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设施,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嘉兴交管中心的VHF工作频道为:10频道(工作频率:156.500MHZ)。船舶、设施联系或报告嘉兴交管中心,应使用本频道或嘉兴交管中心临时指定的其
3、他频道。第六条船舶、设施使用VHF与嘉兴交管中心通话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标准航海英语。第七条船舶、设施在通过西报告线或由西向东通过东报告线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目的港以及嘉兴交管中心要求的其它情况,由东向西通过东报告线前15分钟报告以上同样内容。其中拟过杭州湾跨海大桥的船舶需增加报告船舶载重吨、净空高度及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一)东报告线:30°41′32″N,121°16′00″E与30°20′48″N,121°16′00″E两点连线;(二)西报告线:30°20′48″N,120°50′13″
4、E与30°19′26″N,121°08′35″E两点连线。第八条船舶、设施在嘉兴交管区内抛锚或靠泊应提前15分钟报告,并服从嘉兴交管中心的指挥。5第九条船舶、设施在嘉兴交管区内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向嘉兴交管中心报告锚位、出链长度或靠泊的位置。第十条船舶、设施起锚或离泊应提前15分钟向嘉兴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第十一条遇下列情况,在嘉兴交管区内的船舶、设施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嘉兴交管中心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
5、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引航员引领船舶、设施,必须在登轮后立刻向嘉兴交管中心报告引航开始的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在引航结束时报告结束的时间。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在嘉兴交管区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服从嘉兴交管中心的管理。第十四条船舶、设施在嘉兴交管区内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5船舶、设施在嘉兴交管区内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
6、航道、禁锚区内抛锚。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嘉兴交管中心。第十六条嘉兴交管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嘉兴交管中心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十七条遇灾害性气象、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嘉兴交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发现重大事故或险情时,嘉兴交管中心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设施进行救助;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嘉兴交管中心的指挥。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和搜救支持第十八条嘉兴交管中心在需要时可播报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
7、象、航行通(警)告和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九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嘉兴交管中心可向船舶、设施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第二十条在嘉兴交管区内发生人员遇险或其他紧急事故,嘉兴交管中心为搜救中心提供海区、船舶信息及指挥协调上的支持。5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三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嘉兴
8、交管中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中的嘉兴交管区为杭州湾中部水域,其东边界为:30°41′32″N,121°16′00″E与30°20′48″N,121°16′00″E两点连线;其西边界为:30°20′48″N,120°50′13″E与30°19′26″N,12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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