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新区高新园地税局团支部团费交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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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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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部新区高新园地税局团支部团费缴纳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期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第三条共青团员每月交纳一次团费,由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

2、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条共青团员交纳团费以经常性工资收人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前款所称经常性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临时工和协议工以实际所得为基数。第五条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

3、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市局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第六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第七条团支部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将所收取团费总数的50%上缴市局团委,其余部分自己留用。第八条团费由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团费应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第九条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1、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2、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

4、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3、其他团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第十条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团支部使用团费,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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