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涉嫌共同诈骗辩例(无罪)之一审辩护词.

李泰涉嫌共同诈骗辩例(无罪)之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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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泰涉嫌共同诈骗辩例(无罪)之一审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是我办理的一个较为简单的案件,其焦点是:①指控的被诈骗数额(特别是4万6千元)能否认定;②被告人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相信尊敬的人民法官、陪审员,甚至旁听群众都已心中有数。证据显示,被告人李泰无罪。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起诉指控的诈骗数额不能认定。诈骗罪属财产犯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该罪属数额犯,即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条件。因此,诈骗数额是诈骗犯罪的最重要事实,必须

2、予以认真审查核实。决不能马虎大意,轻易放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据此,达不到此项要求,依法则不构成犯罪。控方称被害人刘加线被诈骗财物包括4万多元及商务通一台(值1800元)。但是否确实存在4万多元这一款项呢?控方用以证明4万多元的证据材料有:①被害人刘加线陈述:“其被骗去的公文包内有4万6千元左右”,②被告人李泰在2000年1月16日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供述:“我问刘先生有否带钱在身,刘先生说他身上有4万元左右(见该讯问笔录第3页8-9行)

3、”。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泰并不确知公文包里是否确有4万多元,只是听刘先生口头说的,其本人并无查点核实过,按证据的分类,这属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其真伪。关于此项指控,实质只有被害人陈述一项孤证,显然这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被告人后来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否定了以前的供述,称是被刑讯逼供的。这就更不能认定其真伪了!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口供,均属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容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干扰,由于人为的原因,如被害

4、人基于不良的动机或被告人基于外部压力往往会作虚假陈述。从而使言词证据失真。因此,审查言词证据时应认真审查证据本身前后是否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印证。从控方指控看,对这一数额的认定,除了上面提到的言词证据外,无物证,无书证,也无其他证据材料。因此,指控认定被害人被诈骗4万多元的证据明显不足,无法确认被害人是否真的被骗了。既然如此,本案被骗财物只可能是商务通(该项指控也明显证据不足,下文详述),经广州市东山区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该物品价值1800元,不足2千元,达不到法律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要求。因此,依法不能认定本案

5、构成犯罪。二,控方指控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被告人李泰存在诈骗行为。认真审查本案控方证据材料,我认为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具体评述如下:1、被告人李泰在侦查期间曾承认涉嫌诈骗的事实经过。但此后,被告人李泰在公安预审人员及检察人员多次提审时均对此予以否认。2000年2月21日,公安人员沈烈与李镜文再次讯问李泰。从内容上看,此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想核实李泰为何翻供及是否对其有过刑讯逼供行为。但被告人李泰拒绝在该份笔录上签名。而讯问人员则称:“以上记录经李泰本人看过后无任何理由拒不签名”。这次讯问只有12个简短问题,却持续了15

6、0分钟。原因何在?不能排除审讯时出现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可能性,李泰曾作的供认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的。李泰并非无任何理由拒绝签名,而是该笔录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才拒绝签名,而该份笔录,控方未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以前的供述是在自由意志下作出和不具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明。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控方在法庭上出示宣读了对农林街派出所经办该案干警徐来平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公安并无刑讯逼供行为。且不论有否刑讯逼供,控方宣读这样一份证言均毫无意义!甚至可笑!公安机关怎能自己作为自己的证人呢?若能如此,还有何司法

7、公正可言?若能如此,本案辩护人以个人名义出具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言,法庭是否也应采纳?被告人李泰在公安侦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讯问过六次,其中两次供认犯罪,四次作无罪辩解。2000年1月16日晚上,农林街派出所干警对其进行的是第二次讯问(从讯问笔录记载可知),也就是控方提供法庭质证的笔录,被告人李泰在该笔录里作了有罪供述,但其后声言这是刑讯逼供所致。该所干警曾在当日上午对李泰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当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李泰如实回答公安人员讯问,说明自己没有犯罪。但控方仅在法庭出示第二次讯问笔录,而对其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其后的各份笔录

8、均不提交法庭质证,明显以偏概全!我认为应综合审查被告人的每一份讯问笔录,分辩其真伪,彻底弄清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控方为何厚此薄彼,仅出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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