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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要点修正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相關科室:四科公布文號:83.09.14銀融乙字第12261號函83.09.05台(83)048310號函及83.09.15台(83)高050552號函87.09.05高(四)字第87100078號修正發布91.07.04台(91)高(四)字第91098680號修正發布92.03.26台高(四)字第0920038889號修正發布94.04.01台高通字第0940037085B號令修正發布94.05.24台高通字第0940064428B號令修正發布95.02.07台高通字第0950013088C號令修正發布
2、96.03.09台高通字第0960021910C號令修正發布96.08.08台高通字第0960119067C號令修正發布97.11.17台高通字第0970228653C號令修正發布99.03.12台高通字第0990032674C號令修正發布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一)在臺灣省地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貸。(二)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三)在
3、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本貸款者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二)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三)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四)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五)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四、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
4、由主管機關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點四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之。五、承貸銀行於每學期辦理貸款完竣後,應備妥補貼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主管機關請領補貼利息,其補貼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六、學校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由學校指定一專責單位辦理。七、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生貸款申
5、請手續及可申請之貸款範圍及金額外,應另檢附本辦法、本要點、就學貸款作業須知與就學貸款宣導等相關規定及文件。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一)同一教育階段(高中職、大學、專科、技術學院、碩士、博士及其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二)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
6、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九、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本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7、複查,複查結果如有不同,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十、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電子檔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成貸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
8、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之利息,按第四點規定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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