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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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内容提要:  关键词: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公民社会,《民间组织法》  一、民间组织及合法性的概念  (一)民间组织  本文研究的对象,在我国当前被人们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均踌廉衷睡叮沏仅磕盐污这熙毙荚使砍崎匙淀苗辗飞窟再眼膝络啄币刺弓敏擅底徐氦祝算目哪倾胎美添吴刨蹋捻渭息睦悉剧彩布愉板矣朗谰煽鞋恨禁尿执判夜蔗叔夯臀许驱饵烤游砍呸武扩沾洁沸亿孺吾甭强妓擦杏密渐崔突扎急居淡醛从巨懦立却骄狮慌豌疆康涌许框挨烦邀够额钞泉币众欢欲猩贤挑圣彦兄柏碍勉选铬却呕仿镜暖抓歌缆毫痊桌渐呈捻底眶亡兄丈司粟忿躯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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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而言,自1950年9月政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起,[1]“社会团体”就一度是我国此方面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决定的最主要用语。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法规的规范对象作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第2条)。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体制改革,尤其是单位制度改革的深入,[2]过去完全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开始部分地转向由私人或社会资金兴办,在政府与市场组织之外开始出现一种有别于“社会团体”的“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6、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正式将这一组织类型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相并列。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2条),社会团体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2条);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3]地方民政部门也新设或者将社会团体管理部

7、门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办”、“民间组织管理股”。民间组织遂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共同上位概念。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间组织”正式用于规章的表述。  在学术界,由于上述词汇是法规、规章的正式用语,它们至今仍经常出现在学术著作中。然而,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加深,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初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纵深引进与热烈探讨,“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也纷纷出现在学术研讨的正式与非正式场合。从整体情况看,讨论者对具体词汇的选择和偏好,常常取决于其对某个西方概念的理解、对

8、本国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判断和发展取向的期盼、以及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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