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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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论文statistics/index.html.14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在2002-2003年进行过摸底统计,感谢有关同志提供了统计资料。笔者也曾以乡镇为单位做过小型的调查统计。笔者的调查统计结果为,经过登记的社团组织数占社团组织实际数量的1/12-1/20,经过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占实际数量的1/10-1/12,这个比例比地方民政部门的摸底结果更低。15“保守地估计,全国已经登记和未经登记的乡村两级的民间组织至少有300余万个,占全国民间组织总数的2/3以上。”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中国农

2、村民间组织与治理的变迁》,载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30页。16多吉才让:《积极培育强化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有关民间组织管理最新法规政策摘编》(内部资料),1998年12月,第71页。17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哪些社会团体可以免于登记,只原则性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1989年12月《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解释,“工会可以按工会法办理,其他所有社会团体都应进行登记。但共青团、妇联

3、、科协、文联、侨联、作协等社会团体可简化登记手续,即不必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直接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18不过,由于是否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存在着解释上的不确定性,实践中许多民间组织并没有被民政部门一律当作“非法组织”,而是处于“合法民间组织”与“非法民间组织”之间,可以称之为“法外民间组织”。如数量巨大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它们大多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不需遵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两个重要法规,它们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没有法律上的地位。但是,“法外”与“非法”之间并没有清晰可辨的界限或距离,尤其当国家执法部

4、门针对民间组织进行清理整顿时,“法外”随时可能被当作“非法”的。因此,本文将这些组织一并纳入“非法民间组织”概念中加以讨论。19由于1998年我国刚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以无法按照当时的登记数字进行计算。按照《暂行条例》第31条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即1999年10月25日以前申请登记。另外,民政部1999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0年1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复查登记完成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5、2000年12月底”。即使考虑到复查登记工作的复杂性和需要更长时间的可能,2002年底的登记数字,也应该是已经非常确定的。20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载《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21“徐瑞新副部长在部分社团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1996年5月21日),载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管理处编:《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手册》(内部资料),1996年7月,第132页。22参见张连珍:《积极探索社会团体改革努力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有关民间组织管理最新法规政策摘编》(内部资料),199

6、8年12月,第139页。23参见欧广源:《探索新时期社团管理新路子为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有关民间组织管理最新法规政策摘编》(内部资料),1998年12月,第126页。24吴忠泽、陈金罗主编:《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另参见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载《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25相关法律规定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三章“成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事项及年检中

7、的部分事项,《条例》并未作统一规定,但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大同小异,本文参照了广东省的规定,见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ArticleSho=1articleTypeId=37.26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认清形势解放思想开拓我国社团管理工作新局面——在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2年9月16日),载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管理处编:《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手册》(内部资料),1996年7月,第107页。27“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在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12月6日),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民间组织管理最新法规政策汇编》(内部资料),2

8、000年6月,第137页。上海原市区(县)共有管理干部60人,此50名编制是1999年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副局级的社会团体管理局时增批的。参见“民政部副部长徐瑞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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