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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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湟中县“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开办组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和省扶贫局、省财政厅(2010)1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贫困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财政扶贫切块专门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促进农户脱贫致富的专项资金及依照本办法形成的资金。第三条资金所有权归项目试点村全体村民所有。项目实行民借、民用、民管、民受益。第四条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自愿“参互”(指参加贫困村互助资金,简称“参互”,下同),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互助社理事会(简

2、称“理事会”)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的来源、用途、数量、期限和费率第五条资金来源。①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补助试点村资金15万元;②参加互助资金组织的农户交纳的“入股”资金;③资金在信用社的存款利息;④社会捐赠专门用于本资金的资金。第六条资金用途及注意事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发展生产性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劳动力培训转移等短、平、快项目。①不得借贷用于农户企业入股、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生产性项目;

3、②不得抵扣往来款项目;③4不得只存不贷谋利息;④不得私分或平均分配;⑤不得按“入互”金额分配资金占用费;⑥严禁非法吸储。第七条借款期限。借款期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最长不能超出12个月。第八条借款数量。借款不超过3000-5000元。第九条借款户数权重。在册借款户数不得超过“参互”总户数的49%。建档贫困户原则上不得少于“参互”户的三分之一。第十条股金分配。对建卡特困户给予赠股,低收入贫困户给予配股。特困户在自愿入会的前提下由政府每户赠股500-1000元,赠股农户由全村村民民主评选并张榜公示。低收入贫困户按照自愿的原则,每户按每股500-1000元标准缴纳,政府按1:1比例配

4、股。入股资金可以退股。第三章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县、乡(镇)、村分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孙孟桥为组长,扶贫、财政、审计、信用联社、民政、农业、畜牧、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光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村同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围绕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争取资金,项目村的落实、跟踪问效、考评与奖惩及宣传发动等工作。第十二条试点村成立村扶贫互助社”,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互助社的执行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成员由7人组成:村干部2名、乡镇政府委派的干部(兼出纳)1名和具有一定经营

5、管理能力,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众代表4名。主要职责:一是负责互助资金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二是组织会员共同制定章程、“互助资金”4管理办法(包括借款对象、条件、期限、还款方式、公告公示等),并按制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三是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乡镇政府委派的干部(兼出纳)负责借款程序、用途、数额及各项手续资料的审核。理事会接受县扶贫、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监督委员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监事会由3—5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重点是借款程序是否规范,各项手续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核。第十三条成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小

6、组。由县领导小组成员中抽5人组成,主要负责财政资金的分批投入及奖惩工作。第四章项目实施的农民经济组织(理事会)、村投放金额的确定第十四条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2)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有产业带动;(3)有一个好的村两委班子;(4)群众积极性高,村民民风淳朴。第十五条项目村的确定。首先在符合上述4种条件的村作为候选对象进行宣传发动;其次由村委写出申请,经乡(镇)审查盖章后上报县扶贫办进行考察;最后由县级评审组根据候选村的实施条件和农户发动等情况确定试点村。第五章资金的投放与监管第十六条借款对象。项目实施组内“参互”农户,前贷不清,后贷不

7、借。第十七条户主申请。申请须由户主夫妻双方签名画押和联保小组成员签字,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并提交担保书。第十八条担保。担保人必须是村“互助社”社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形成担保。(1)以公职人员工资担保的,由担保人和所在单位签章。(2)有经济实力的农户或亲戚担保,须用存折或实物抵押。(3)联户担保。一般以3—4户自愿联保小组形成担保体,1—42户享受借款,但总额不得超过户均额与担保体户数之积。第十九条审批。理事会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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