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名词辨析(补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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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法一复习资料债法名词解释债法名词辨析1、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区别:A、形态不同前者是指给付这一特定的行为,后者是物。B、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后者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在某些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2、给付与交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应为的特定行为交付:是给付的一种表现形式区别:A、具体的形式不同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而交付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或不动

2、产,且只能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不能为交付。B、是否直接体现财产性不同给付可以是能用金钱之价格衡量的财产性内容,也可以不具有财产性内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而交付的对象须具有财产内容。C、完成的时间不完全相同给付既可能是一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一个时间段,如承揽加工、运送、提供劳务等;而交付则一般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指动作的瞬间。D、法律意义不同给付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3、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的债。区别:1)是否使用

3、合同自由原则不同前者适用;后者否,有限制。2)使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前者《合同法》;后者《民法通则》。4、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就已经特定化的债。种类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仅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确定种类物为其标的物的债。区别:1)能否代为履行不同前者不能代为履行,后者可以代为履行共15页第15页10法一复习资料债法名词解释2)风险责任能否约定不同前者的风险责任可以约定,后者的风险责任不能约定。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债

4、的主体一方负有连带责任或双方同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区别:1)外部责任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按份承担责任,后者是承担连带责任2)产生的效力不同前者只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后者既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又存在内部效力问题3)债务人内部是否有追偿权不同前者债务人内部无追偿权,而后者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6、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别:1)是否适用有关抗辩权不同抗辩权一般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之中;2)因不可归责于方当事人的原因

5、不能履行的后果(即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而单务合同不存在返还所得情况;3)因过错致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对方已经履行的还有权请求返还给付;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法律后果7、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区别: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不同

6、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也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对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要求较低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将其财产共15页第15页10法一复习资料债法名词解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而在有偿合同中,只有在债务人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才可请求撤销该行为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

7、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上善意第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而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5)对合同的解释不同与有偿合同相比,无偿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义务作从轻解释8、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合意外,还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区别:1)成立或有效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2)交付行为的性质不同

8、前者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后者是先合同义务,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3)不交付产生的责任不同前者产生违约责任,后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9、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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