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协和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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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协和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山东协和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学院由自然人盛振文举办。第四条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不要求获取回报。第五条学院实行山东省和济南市共同管理,以济南市为主的

2、管理体制。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第二章学院名称、地址第六条学院名称:山东协和学院第七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第三章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第八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战略,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大力推行素质教育;

3、坚持改革创新,走内涵发展道路,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九条立足济南,面向山东,培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服务意识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稳定发展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建设成为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教学型本科院校。第四章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层次第十条“十二五”末,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其中本科学生5000人左右。第十一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成人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修

4、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根据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二条学科门类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要求,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设置和调整专业。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第十四条董事长由出资人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学院董事会由出资人、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5、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9人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减,但必须是单数。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学院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缺额由董事会决定增补。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6、;(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学院董事会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学院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第十九条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

7、,若届时未本人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视作弃权。第二十条学院董事会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聘任的院长、副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二条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

8、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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