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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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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我国刑法中转化型的抢劫罪 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涉及到的定罪条款有四条:即刑法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款、二百六十九条和二百八十九条。后三个条款在刑法的规定中准用百六十三条。在准用百六十三条的三个条款中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于标准的抢劫罪,加之刑事司法解释对问题的界定也不,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了的困扰。本节对涉及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条款之法律适用问题一一作了探讨,以期有俾于立法,利于司法实践。 一、关于百六十七条款的法律适用 刑法百六十七条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据本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条款的规定在
2、司法运作中立法本身的缺陷而实务中的困扰。鉴于状况,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六条对刑法百六十七条款了地规定。《解释》中指出:“所谓携带凶器抢夺,系指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抢夺或者实施犯罪而携带器械抢夺的。”客观地说,上述规定对适用法律了的规范作用,但犯罪的性和犯罪的多样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罪界区分并不。有必要对的问题的界定。 (一)关于“凶器”的范围界定 “凶器”的认识,是抢夺罪准用抢劫罪中的的条件,将人在实施抢夺犯罪过程中所携带的
3、器械认定为凶器的话,则构成抢劫罪,反之则只能构成抢夺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日常生活常识,:凶器的范围包括两个: 1、禁止个人随身携带的器械,如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将凶器作的理解有立法的支持,不会任何争议。 2、虽禁止个人随身携带的器械,但杀伤力和威慑力的器械。有学者,只要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任何可以使人受到伤害的器械凶器。笔者此种观点很妥。对凶器作解释,会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过于,有违罪刑相的原则。将器械认定为凶器,首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会对受害人构成威胁或者给受害人的身体在瞬间带来伤害(是轻伤害)。随身携带的器械产生不了上述,则将其认定为凶器,
4、如铅笔刀,皮带等。立法者之将携带凶器的抢夺界定为抢劫罪,其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犯罪,较之于单纯的抢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而且携带凶器实施抢夺本身应视为对被害人胁迫。故而,携带的器械本身够对被害人产生胁迫的,那么就不应将其视作凶器,的携带上述器械抢夺的不应准用抢劫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关于“携带凶器”的理解 1、依法配备枪支的军警人员在公务期间抢夺犯罪,其依法携带的枪支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凶器,词典的解释为行凶所用的器械。而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其本身的杀伤力,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刑法规定禁止普通人员持有、使用。军警人员在公务期间
5、,依法持有配备的枪支,后又了抢夺犯罪,对其依法携带的枪支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不无疑问。 笔者,此种情形下的军警人员所携带的枪支宜定为携带凶器。理由如下:军警人员为职务上的需要,依法持有配备给其携带的枪支、弹药,其就在于携带一是对其的信任,另一工作任务所需。军警人员将配备给其为职务所需的枪支用于犯罪,将会动摇军警人员依法获取授权其持枪的正当性,从上否定了其持有的合法性。据此可以,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在携带枪支公务的期间,一旦产生了犯罪的意图,其携带的枪支用于犯罪活动时,就应将携带枪支的视作非法的,地其携带的枪支也应是凶器。并且该类特殊主体的此类犯
6、罪于主体携带凶器抢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给被害人更大的损害。 2、携带的凶器可以“外露”。对刑法百六十七条款规定的抢劫罪,人携带凶器抢夺犯罪时,其携带的凶器外露让被害人知悉其随身携带了凶器?对问题的回答,上是解决到底是转化型抢劫罪标转化型抢劫罪的疑问,其本身对定罪并无。 笔者,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中了人劫取财物目的的手段胁迫,胁迫使被害人对人取走其财物的不敢反抗。人在实施抢夺犯罪的过程中,将其随身携带的凶器故意外露,上是希望对被害人心理强制的,基于心理上的强制作用,被害人对抢夺了听之任之的。 而情况符合刑法百六十三
7、条所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应再将其视作转化型抢劫罪。,最高法院在《解释》的第五条中对持枪抢劫加重情节说明时指出:“持枪抢劫是指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抢劫的。”据此,司法解释中对人故意将“枪支”外露抢劫的犯罪是标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予以看待,故意外露凶器抢夺的不应准用的问题。 综上所述,刑法百六十七条款规定的携带凶器不应包括将所携带凶器故意外露的情形,人在实施犯罪时若将携带的凶器故意外露,径直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理解“实施犯罪”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实施犯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这就产生问题,即人在实施何种犯罪而抢夺时可以定抢劫罪。人出于抢夺犯罪以外的犯罪意图携带了凶器,但因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夺犯罪,应定抢劫罪抢夺罪,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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