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刑法中转化型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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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我国刑法中转化型的抢劫罪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涉及到的定罪条款有四条: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六十九条和二百八十九条。其中后三个条款在刑法的规定中都是准用第二百六十三条。由于在准用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三个条款中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于标准的抢劫罪,加之刑事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的界定也不明确,故而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多的困扰。本节对涉及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条款之法律适用问题一一作了探讨,以期有俾于完善立法,利于獗司法实践。一、关于第二府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驭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С的,依据本法第

2、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条俳款的规定在司法运作中由于钕立法本身的缺陷较大而导致橹实务中的很多困扰。鉴于这遏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垠000年11月17日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运用哺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瘌二款作出了明确地规定。《恪解释》中指出:“所谓携带过凶器抢夺,系指行为人随身轧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昆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楷的行为。”客观地说,上述从规定对正确适用法律起到了跌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由于犯碾罪的复杂性和犯罪行为

3、的多之样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赅有些案件的罪界区分并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对一些相关诊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台关于“凶器”的范围界定对于“凶器”的认识,是抢宅夺罪准用抢劫罪中的一个重揍要的条件,因为如果将行为喻人在实施抢夺犯罪过程中所揉携带的器械认定为凶器的话,则构成抢劫罪,反之则只卑能构成抢夺罪。按照司法解Ⅶ释的规定,结合日常生活常乘识,我们认为:凶器的范围豪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国家禁止个人随身携带的器械,如枪支、管制刀具、爆蹦炸物等。将凶器作这样的理解有立法的明确支持,因此井不会存在任何争议。2、屙虽不是国家禁止个人随身携带的器械

4、,但具有较大杀伤畔力和威慑力的器械。有学者匹认为,只要行为人为了实施利犯罪而携带的任何可以使人票受到伤害的器械都是凶器。儆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是很妥。因为对凶器作这种解释,匦会导致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过谡于严厉,有违罪刑相适应的拘基本原则。将一种器械认定为凶器,首要的原因就在于阏其会对受害人构成一定威胁膣或者可能给受害人的身体在卮瞬间带来伤害。如果随身携魁带的器械产生不了上述效果匕,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凶器,箔如铅笔刀,皮带等。因为立宵法者之所以将携带凶器的抢黛夺行为界定为抢劫罪,其原表因在于司法实践中这种犯罪修,较之于单纯的抢夺犯罪的阅社会危害性更大

5、,而且携带黧凶器实施抢夺行为本身应视为对被害人一种胁迫。故而,如果携带的器械本身不能滟够对被害人产生胁迫的效果癌,那么就不应将其视作凶器,相应的携带上述器械进行壤抢夺的不应准用抢劫罪的规粑定进行定罪量刑。关于“熘携带凶器”的理解1、依饩法配备枪支的军警人员在执介行公务期间进行抢夺犯罪,郢其依法携带的枪支是否可以螯认定为“携带凶器”。对于碎凶器,词典的解释就是为行凶所用的器械。而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其本身具有怊很大的杀伤力,对人的生命中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刑馁法特别规定禁止普通人员持∮有、使用。但是军警人员在耍执行公务期间,依法持有配

6、谂备的枪支,后又进行了抢夺翩犯罪,对其依法携带的枪支是否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不无疑问。笔者认为,此触种情形下的军警人员所携带菝的枪支宜定为携带凶器。理攴由如下:军警人员为履行职θ务上的需要,依法持有国家氟配备给其携带的枪支、弹药浠,其根据就在于这种携带一方面是国家对其的信任,另怫一方面也是执行工作任务所孜需。如果军警人员将国家配搏备给其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枪支用于犯罪,将会动摇军警你人员依法获取国家授权其持爱枪的正当性,从根本上否定髑了其持有行为的合法性。据若此可以认为,依法配备枪支俜的人员在携带枪支履行公务潢的期间,一旦产生了犯罪的意图,

7、其携带的枪支可能用ゐ于犯罪活动时,就应将这种携带枪支的行为视作非法的行为,相应地其携带的枪支铜也应是作为凶器。并且该类孓特殊主体的此类犯罪于一般主体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在本瘴质上并无区别,但其对社会矮的危害性更大,可能给被害豁人造成更大的损害。2、臌携带的凶器是否可以“外露轳”。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任第二款规定的抢劫罪,行为摔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犯罪时○,其携带的凶器是否一定外嚯露让被害人知悉其随身携带汗了凶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黔,实际上是为了解决这种行玲为到底是转化型抢劫罪还是业标转化型抢劫罪的疑问,其铄本身对定罪并无影响。笔滩者认为,第二百六

8、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中明确了行为人笄达到劫取财物目的的一种手衰段就是胁迫,通过胁迫使被侉害人对行为人取走其财物的好行为不敢反抗。如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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