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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第二期:案件聚焦—不容忽视的口头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不容忽视的口头约定: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案件聚焦》。常言道:“”。对二手房买卖而言,亦是如此。但我们在审查合同时,却经常发现对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事项缺少书面协议的情况,以致发生纠纷时,无法保障我公司及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反而让违约方阴谋得逞。试举一案,望大家能够:我公司某店于2008年1月促成一单买卖业务,佣金未收。房屋性质为经适房,且未满五年。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卖方收到全部房款后做委托公证,即卖方将出售该房产的一切事宜均委托给买方指定的专人办理,待房屋满五年后再行过户。(上述约定内容仅有口头约定,并未写入补充协议中去)后买方以受欺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我公
2、司及卖方退还两万元定金。买卖双方对于“先办理委托公证,待满五年后再行过户”的约定各执一词,买方明确否认有此约定,并称我公司未告知其房屋的真实权属状况。能否证明上述内容的存在,关系到定金的去留,亦关系到我公司有无过错的认定。因上述内容仅有口头约定,出卖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上述约定的存在,我公司也难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此案目前尚未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留给我们的教训应该是非常深刻的。对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事项,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则不能仅有口头的约定,为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应让买卖双方就约定的事项签署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好想签个买卖,让我多挣几块。也为不被淘汰,工作没黑没白。机
3、会终于到来,签约当然飞快。只为促成买卖,不管合同好坏。谁知客户耍赖,房子眼看白卖。怒发冲冠为财,结果却是无奈。为啥我总受害,现在终于明白。签约不能图快,谨慎莫要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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