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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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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查明商标评审案件的有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应当进行当场质证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
2、审理,但根据案件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并在评审决定、裁定中予以说明。第四条【申请口头审理的期限】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5第五条【依职权的口头审理】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对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第六条【口头审理的通知与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3、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合议组组成人员、口头审理程序、口头审理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回执。申请合议组组成人员回避的,应随回执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期满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有关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口头审理取消。第七条【口头审理参加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各方人员,包括委托代理人,不应超过两人,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的除外。第八条【口头审理公告】口头审理进
4、行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官方网站上对口头审理案件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告。第九条【合议组】口头审理工作由承办案件的合议组负责,合议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设合议组组长一名。第十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口头审理开始前5,合议组应当核对口头审理参加人员的身份信息,确认其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并宣布口头审理纪律。第十一条【口头审理调查】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口头审理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合议组成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明确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二)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 (三)被申请人答辩
5、。第十二条【证据出示】当事人应将其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在口头审理时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第十三条【质证】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证人作证】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口头审理可以请证人到场作证。证人不得旁听口头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第十五条【提问、询问】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
6、向当事人5或者证人提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进行对质。 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询问证人。第十六条【最后陈述】口头审理结束前,由合议组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陈述。最后意见陈述后,口头审理结束。 第十七条【中途退出审理及口头审理终止】口头审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审理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被合议组责令退出审理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并就退出审理的事实进行记录,由当事人或者合议组签字确认。各方当事人均退出口头审理的,口头审理终止。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
7、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有和解意愿的,口头审理终止。第十八条【记录】书记员或合议组组长指定的合议组成员应当将口头审理的重要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除笔录外,合议组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实。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旁听】口头审理时,未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不得旁听、拍照、录音和录像。第二十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当事人”、“被申请人”5包括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原异议人。
8、第二十一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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