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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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级以上设置稽查局的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第三条 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由市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一)补充调查的时间;(二)书面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三)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第五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

2、审理的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填写《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加盖部门印章,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

3、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制作《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并通知其他成员单位中止审理。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由负责具体业务的成员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并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延长补充调查期限的,稽查局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提交的补充材料后,应当及时分送成员单位审理。成员单位审理时限重新起算。第九条审理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记录;(二)负责案件查

4、处的稽查局负责人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书面审理情况、协调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四)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五)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稽查案件审理情况。第十一条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

5、23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4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  ××地税稽审备字〔××××〕××号序号案件编号案件名称制作审理报告时间拟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                                             填制部门(章):接收部门(章):填表人(签名):接收人(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案

6、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地税重审交字〔××××〕××号案件名称:共页第页序号案件材料页数                        移交部门(章):接收部门(章):移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

7、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等情况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目录。  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________年度)编号受理日期提请单位案件名称原始案件编号案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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