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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2、(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二)农村合作银行。(三)农村商业银行。(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
3、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
4、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
5、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
6、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第六条对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理(董)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将处理意见征求属地银监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7、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省级联社(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
8、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方式可以并用。第八条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第九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省级以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一)乡镇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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