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举证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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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举证责任的免除  [案情]  第一被告潘德和,因其丈夫陈求良向其提出离婚,而认为这是由原告聂晓兰插足造成,于2002年5月23日找到原告聂晓兰的工作单位找聂论理,要求聂将丈夫还给她,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潘德和因此事被琼山市公安局派出所留置。第二天,潘德和到丈夫陈求良的办公室处向其诉苦反被陈求良打伤。同月28日,潘德和向第二被告海口市美兰区妇联求救,在妇联的帮助下,潘德和到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向记者提供了聂晓兰写给陈求良的信、陈求良写给儿子的便条、潘德和与陈求良感情和家庭生活情况、潘德和向美兰区法院提交的离

2、婚答辩状。同年7月1日,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的记者根据第一被告潘德和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第二被告美兰区妇联提供的有关材料,采写了题为《狠心丈夫欲娶二奶抛贤妻》的新闻报道,刊登于《海口晚报》。主要内容是以化名披露丈夫陈球与二奶聂南在夏美新村同居达5年之久,二奶不愿打第5胎以死相逼时,丈夫才向一直蒙在鼓里的妻子潘德和吐露真情并逼其离婚。原告聂晓兰认为由于第一被告潘德和捏造事实,造谣中伤和第二被告美兰区妇联的错误反映以及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极大地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30万元。  [争议] 

3、 一审有二种处理意见:  一、原告聂晓兰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在后来的庭审中,原告出具了有关证据材料,被告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拒绝对证据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聂晓兰的诉讼请求。  二、公民名誉权与新闻工作者据实采访报道社会事件的权利同等地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各方权利人在行使各项民事权利时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法律同样禁止任何权利人在享有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他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权,即本案被告的举证只能说明原告聂晓兰与陈求良之间有非正常的朋友关系,有插足潘德和家庭的嫌疑,但这仅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被告潘德和、美兰区妇联在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聂晓兰与陈求良同居5年、打过五胎的情况下,仅依据聂晓兰写

5、给陈求良的一封书信就推定聂晓兰是陈求良的二奶作为新闻信息提供给海口晚报报社记者,该社记者未经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导致其撰写、发表的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聂晓兰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已侵害了原告聂晓兰的名誉权。原告聂晓兰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三被告在《海口晚报》上纠正失实报道,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主张事实充分、理由正当、有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有关聂晓兰诉请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之主张,因其无法提交精神损害后果的相应证据,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6、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  潘德和、海口市美兰区妇女联合会、海口晚报社以书面向聂晓兰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驳回聂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基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两种意见的分歧点就在于本案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受害人是否应对名誉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就本案所涉及的这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一、第三被告文章有无侮辱他人人格,宣扬他人隐私的内容。侵权作品损害特定人名誉,一般是通过对特定人某一方面或某几

7、方面的社会表现的不当描述造成,所刊载的内容必须有特定的指向,这种指向并不限于指名道姓,如侵权作品中所用的称呼或陈述的方式,或任何其他特征和背景情况足以使一般人合理推知其所指为某一特定人时即可构成特定指向。文章《狠心丈夫欲娶二奶抛贤妻》中,虽未使用“聂晓兰”本人的真实姓名,采用姓相同名相近的化名“聂南”来描述,所描述的情节正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人物,使熟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个叫聂南的人物是影射原告。那种认为没有摆出真实姓名的描述就不构成特定指向,而是受害人自己对号入座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中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所登载的这篇文章,其素材来源是第一被

8、告潘德和及第二被告振东区妇联的口述及一些书面材料,文章内容提到丈夫(陈球)和二奶(聂南)同居5年,二奶不愿打第5胎以死相逼等等,这些字眼和内容在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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