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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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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历史进程中研究国际法——蒙古人的西征与战争法-->一、蒙古人西征的历史背景及其性质(一)中世纪蒙古汗国的建立与蒙古人西征12世纪初,蒙古高原上活跃着几个与水草迁徙息息相关的民族——蒙古部、塔塔尔部、克烈亦惕部、乃蛮部等。当时,不同部族为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和生存,互相征伐。1162年,蒙古乞颜部孛儿只斤氏的铁木真出生(乞颜部为当时蒙古部族中的一个主要分支,孛儿只斤氏为乞颜部下的一个氏族)。在草原秩序混乱、人民渴望统一的背景下,铁木真顺应趋势,通过多次战斗,在1206年统一蒙古高原,建立“也客忙豁仑无鲁斯(大蒙古国)”,并被
2、推举为全蒙古民族的可汗,即成吉思汗。据记载,蒙古汗国建立之初,成吉思汗为拓展国家的生存空间,面向国内外进行规模巨大的扩张战争。自1218年,从蒙古高原出发西征花剌子模开始,蒙古人便走上世界历史的舞台。历史上的蒙古人西征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段在13世纪成吉思汗及其儿子在位阶段。第二段为14世纪,成吉思汗后人帖木儿建立帖木儿帝国时期。第一阶段有三次西征。分别在1219年、1236年、1253年,蒙古汗国先后征服花剌子模、俄罗斯、波斯、叙利亚等国,建立起一个横跨欧亚大陆的帝国。并且1253年旭烈兀领导西征后,在波斯建立伊儿汗国
3、,成为后期蒙古人西征的主要策源地。第二阶段,成吉思汗女系的后裔帖木儿1370年建立帖木儿帝国,随后举行西征,也先后征服花剌子模、波斯,并将印度纳入势力范围,甚至连奥斯曼土耳其和埃及都曾向其纳贡。(二)蒙古人西征的性质是国家战争行为,也是扩展国家疆域的行为1、蒙古人西征是一种国家的战争行为首先,蒙古人西征以蒙古汗国,这一独立国家为基础。中世纪的蒙古社会,存在国家的概念,即“无鲁斯”①。蒙古汗国,或称“也客忙豁仑无鲁斯”,自建立以来,就被周边国家甚至教皇所承认,还曾与教皇互派使者。国家身份,即国际法主权的地位毋庸置疑。其次,
4、蒙古人西征是国家行为。它是在统治者领导下展开、针对其他国家的行为,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不是私人行为,是国家统治者领导的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最后,蒙古人西征是典型的战争行为。这点可根据奥本海学者的权威概念——战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武装部队的争斗,其目的在于彼此制服并由战胜国对他方强加以他所任意要求的和平条件——对比如下:(1)、战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蒙古人西征中斗争的双方是国家与国家,即蒙古汗国与他国。(2)、战争需是国家间的武装争斗,具有相当的武装规模、存在范围、持续时间。蒙古人西征中,每场战争都是统
5、治者领导的大规模征战,动辄调动十多万士兵,对欧洲等国奔袭,持续时间长短不一。(3)、战争有明确战争意图,即双方都将武装争斗视为战争行为,其目的在于彼此制服。西征中,蒙古人进攻前会进行宣战。如1256年成吉思汗之孙旭烈兀征讨报达国时,先派使者带书信谕降报达的君主,信中表示,如服从可保存土地;不从,则邀其进行战斗。通过文书的方式,表达“不归顺则宣战”的意思。可见,蒙古人的西征行为符合战争的概念,是国家之间的行为,是典型战争行为,是与国际法和战争法有关的行为。2、蒙古人西征是一种国际行为第一,从西征的战争特性看,蒙古人的西征构
6、成一个国际行为。让·雅克·卢梭曾指出“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夏尔·卢梭在《武装冲突法》中也表示,战争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1912年国际常设冲裁法院在《关于土耳其对俄国的战争赔偿案》中提出,战争构成一个“国际行为”。依据上述阐述,蒙古人西征是进攻他国的战争行为,应被视作国际行为。第二,从西征针对的对象看,蒙古人的西征构成一个国际行为。由于蒙古人的西征是针对其他国家进行的,根据蒙古族习惯法,只要战争打响,敌方的全部都是自己的敌人
7、,战争无论以怎样的名义开始,都非只针对一个国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国家。两国交战,必然会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或用现代术语为国际间的武力行为。3、蒙古人西征也是一种扩展国家疆域的行为作为游牧民族,蒙古人对草原的依赖性极强。草原上本应有足够的生存资源,但现实难遂人意。每遇亢旱季节,草场枯竭,人民生活艰辛。随着蒙古高原的统一,民众生活和发展需要更多资源。此时蒙古统治者为拥有更多物质产品、扩张国家疆域,举行大规模战争势在必行。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期进行的还有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虽然两者都是战争行为,但作为历史的参照,有显著不同,
8、下文将多次提及。二、战争法的形成及基本理论范畴作为研究的理论背景,下面对战争、战争法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阐述。(一)战争、战争法的基本理论范畴1、战争的概念、特征从中世纪起,就有很多国际法学者对战争进行阐述,而不同时期的观点逐渐丰富和发展战争一词的内涵。中世纪末的西班牙学者阿亚拉(1548-1584),作为格劳秀斯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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