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区分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以防止企业转移利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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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在某市签订一份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设计、设备和服务合同。企业主动划分了境内外所得,要求对境外所得不予征税、对境内部分核定征税。税务主管机关与上级部门一道对合同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除设备价款外,其余都应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相关事实(一)合同情况2009年10月16日,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在某市签订一份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设计、设备和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美国A公司将为B公司建设液态烃生产能力为22.8×104t/a的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提供工艺技术设计,并负责长周期设备及材料的提供,以及在设计、安装和试车阶段的技术服务。合同总

2、价款2386万美元,合同主要标的物及价格分项表如下:项目描述美元A.工艺包1,275,000B.工艺装置基础设计1,310,000C.LNG储罐详细设计975,000D.设备及材料19,400,000E.培训、在详细设计、安装和试车阶段的技术服务包900,000总计23,86,000注:上表来自合同附件,其中A+B+C+E=4,460,000美元合同价款支付进度如下:1、设计、培训和服务价款分4次支付:(1)提交工艺包(PDP)后付设计费1,275,000美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第二个月底;(2)提交基础设计后付设计费1,310,000美元,

3、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第四个月;(3)提交详细设计后付设计费975,000美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第十个月;(4)培训及技术服务费900,000美元,于中间交接后试车开始前,最晚不迟于合同生效后十八个月。2、设备及材数价款19,400,000美元,5%作预付款,95%随设备及材料进口支付。合同约定了对相关设计文件资料的使用及保密限制条款。除为建设、运行、维修、改进、调整、修复、报批和拆除目的外,买方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卖方文件。且卖方提供的电子文件,只允许在买方为该项目专门配备的计算机上应用。(二)认定不一致,税企双方发生巨大分歧美国A公司

4、委托我国B公司办理项目合同有关所得税事宜,并提供了美国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010年3月,B公司直到在需要支付首笔设计费时,才持着项目主合同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备案,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出具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美国A公司认为:该项目设备及材料19,400,000美元部分属于一般贸易进口,不涉及中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设计、培训和服务4,460,000美元部分属于劳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境内外所得,即对境外的设计所得3,560,000美元部分中国税务机关不应征税,对境内培训和服务90

5、0,000美元部分,只有在构成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才有权征税。因此,对于B公司向美国A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中国税务机关应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境外劳务不予征税规定。接到B公司报送的项目主合同后,税务主管机关认真进行了审核。对该项目合同中19,400,000美元设备及材料部分的判定与企业一致。但对3,560,000美元设计所得,初步判定为专有技术许可,而非境外劳务。为进一步确认上述判定结论,税务主管机关要求B公司补充提供合同设计部分的技术附件。(三)以退为进,企业主动改变判定结论对税务主管机关的初步判定,B公司和美国A公司均表

6、示不能接受,但却始终不提供设计的技术附件。但由于税务主管机关态度坚决,美国A公司对最初的判定进行了改变,主动要求对合同中设计、培训和服务4,460,000美元部分判定为境内劳务,并且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按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同时美国A公司还主动填报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要求按照15%的核定利润率进行核定。为证明其要求合理,美国A公司还提供了一份某市国家税务局就美国B公司与其在华子公司C签订的一份服务合同所出具的判定文书复印件。根据判定文书,某市国税将美国B公司的相关服务判定为境内劳务,按20%的核定利润率征税。

7、美国A公司声称该项目与此项目性质一样,应参照某市国税的做法,将项目设计、培训和服务部分判定为境内劳务进行核定征收。另外,美国A公司高级副总裁又专门就此事向B公司所在地市政府发送了传真。对于企业的要求,税务主管机关分析后认为:如果将设计、培训和服务判定为专有技术许可,则其交纳的税款为4,460,000美元×10%=446,000美元;但如果按企业的要求判定为境内劳务,则其交纳的税款为4,460,000美元×15%×25%=167,250美元,尽管企业交了税,但将少交278,750美元。因此,税务主管机关并未接受企业的意见,坚持要求企业提供技术附件

8、。由于该项目是B公司所在市近年来最大的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税务主管机关感到了很大的压力,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国际处进行了上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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