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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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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经济法1143郝韵1120376304[本章提示]本讲为司法考试重点,年平均2~3分[本章重点]考察面比较广,重点多。核心为1、买卖双方权利义务2、违约的救济方式☆重点※混淆点☆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
2、下适用。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9国际经济法1143郝韵11203763049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客
3、体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部分。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约
4、》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客体适用范围的6种例外(不适用)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2)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
5、证券;(金融产品)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6)电力;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9国际经济法1143郝韵11203763049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任意性1)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其要点是: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
6、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我国的两个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2)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注意:2013年2月,我国撤回了对此条款的声明保留,这意味着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可以采取不要式)☆☆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
7、掌握)要约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既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以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或受约人。要约在我国贸易实践中又称“发价”或“发盘”。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9国际经济法1143郝韵
8、112037630491980年《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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