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

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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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办结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土地证(土地局)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报批(进行指标校核)施工图报建(规划局,需征求环保、消防、人防、节能审批等意见并进行指标校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登记开标发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施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须交纳劳保、墙改、垃圾处理、白蚁防治等费用)工程施工工程验收(消防、环保、园林、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工程备案房产证(须测绘)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项目立项(管委会)公司成立施工图审图、备案规划局办证流程:各

2、种手续: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规划局)  规划条件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的规划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准予进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划凭证。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用地界线图1份;(在1:5

3、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在现状地形图绘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4、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B、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用地界线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且用地界线调整的须提供)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

5、电子文件)在现状地形图汇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C、《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延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二)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定点、基本规划设计条件。(三)批准条件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

6、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四)发出批件发出《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

7、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地界图2份;(在1:5

8、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规划方案1册;(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属房地产或商业项目需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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