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是“代理商”还是“消费者”?—专家说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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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商是“代理商”还是“消费者”?作者:张学琴来源:找法网创业致富,少投资多回报,基于加盟投资商这种心理,各大媒体,打着“低投入,高获益”的旗号,招商加盟广告满天飞,让广大投资加盟商分不清楚,很容易上当受骗,甚至有的投资者倾家荡产。有的招商加盟广告,名为招商、诚邀各地区代理商,实为销售产品,代理商成为最终的消费者。找法网专家说法本期嘉宾张学琴律师为大家分析,代理商如何成为了消费者?  加盟商怎样自我保护  案件回放:  某加盟商在电视台看到招商公司广招代理商的广告,并且广告中承诺考察公司报销差旅费,某加盟商心动,就去了招商公司的办公地点考察,本想等考察完产品工厂

2、之后再决定是否代理产品,然招商公司极力劝诱加盟商“赶紧签合同,否则当地代理商就是别人了”,“当日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折扣优惠多、赠品多,代理价格为市场价的2折”等等说辞,一再催促加盟商签订代理合同。  当代理商真的要签订代理合同时,又说必须先交4万元,才能签代理合同。签了代理合同还不给,告知必须把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15万元全部交齐,才能够给代理合同。加盟商分批交齐费用,才拿到了代理合同,取得了代理商的资格,招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  后招商公司违反代理商价格约定,按照市场价价格供货并由加盟商承担运费,向加盟商发了15万元的货,加盟商收货后,发现所有产品均是“三无“

3、产品,根本就无法销售,只卖出一台,两天电机就烧坏,被消费者退货返款了。                 后来加盟商多次要求招商公司提供符合产品上市销售的相关证件,招商公司都不能提供。加盟商无法销售,无法实现代理目的,加盟商多次要求招商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都被无理拒绝。  加盟商如何自救?  首先,应积极取证工作,查询招商公司的工商档案,看看招商公司的信用信息、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工商备案经营范围?  其次,查询代理产品的生产信息,看产品是否有明确的产品名称、产地及厂家,是否符合上市销售的条件?  最后,加盟商可选择行政途径及司法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所谓行政途径,

4、就是向工商、质检、税务局、商务局等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招商公司。所谓司法诉讼途径,就是如有涉嫌诈骗嫌疑的,可报警解决;无法报警的,可起诉。  加盟商名为“代理商”怎么就变成了“消费者”?  招商公司采用欺诈、步步深入诱骗的手段订立《代理合同》,签订程序有瑕疵,不知不觉中,加盟商就成了《代理合同》的受害方。  招商公司诱骗加盟商签订的名为《代理合同》,实为变相“买卖合同”。招商公司按市场价格发货且由加盟商承担运费并按市场价格销售,究其本质,加盟商根本就不是代理商,实际上招商公司就是卖方,是销售者,而加盟商就是买方,是最终端的消费者。  招商公司,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5、                1、招商公司伪造产品产地,无权特许销售三无产品。  招商公司对外宣称,自行研发、生产、销售垃圾处理器,经加盟商查证,招商公司在北京没有生产厂家,在广东省没有生产厂家,在当地工商局也没有工商注册信息。  招商公司销售的就是“三无产品”,且无政府部门的产品质量认证、无3C认证、无销售许可证,同时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极大危险。招商公司的行为,同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6、27、49、53、54条的规定。  招商公司特许销售的是“三无”产品,无权对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产品根本上就不能上市销售,招商公司更无权对

6、外招特许加盟代理商。  2、招商公司虚假宣传,诱导代理商投资加盟,欺诈消费者。  招商公司电视宣传、合同/文件使用的商标,自称是“央视上榜品牌”、“央视十佳创业品牌”、而实际上该商标不是招商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商标,或是无效商标,或是外国公司的商标,且该商标都是没有在代理合同产品类别上注册,属于违规跨类别使用商标。  招商公司用无效的商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加盟商在网络媒体上发现很多代理商投诉、举报招商公司是“骗子公司”,各地代理商分别起诉、投诉、解除合同。  卡地斯帕以广告宣传报销考察费的

7、形式,诱骗不特定人来考察签订代理合同,实际上并不给报销考察费。  招商公司的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方式,诱骗不特定人加盟,招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欺诈代理商、消费者,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3、招商公司收款不开发票,已经违反了相关税法、刑法的规定,招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行为。  4、招商公司违法不备案、脱离主管部门监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8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

8、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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