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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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

2、》(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

3、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二、减、

4、免、退税政策1.2010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出口企业因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3.2010年3日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

5、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4.2010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全额出口退税政策。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财税[20

6、03]245号、财税[2004]178号予以废止。第8页共8页5.2010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2008年以来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6.2010年3月22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

7、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规定: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7.2010年3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实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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