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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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做好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15〕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二、准入条件凡申请新增的工业用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符合《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乐清市环境功能区规划》、《乐清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2

2、、申请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港区用地的企业,其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必须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203、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能耗等要符合《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附件2)(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下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标按其行业要求。经济开发区、乐清湾港区项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A类及以上;其他乡镇(街道)项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B类及以上。4、规模下企业原则上不予以单独供地。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高科技含量、股份有限公司、因政府原因需拆迁异地安置等特殊项目,在符合

3、规划前提下,可向市政府申请“一事一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直接启动公开出让程序。5、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确认后报市政府同意直接启动公开出让程序;一般招商引资项目,其在外企业参照我市企业标准进行亩产效益评价,符合条件的,可在我市新注册企业进行用地申请。6、村集体建设标准厂房(小微企业创业园),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三、用地申请及出让流程1、经乐清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工业用地出让可实行预申请制度(具体流程和要求见附件1)。有意向的企业,在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按预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根据预申请情况及市工业

4、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适时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已取得预申请资格企业重新按出让公告要求进行申请,并按规定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企业竞得土地后,与所在地乡镇(街道)、功能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附件3)。2、不实行预申请制度的工业用地项目,按常规公开出让程序出让。四、审核监管1、用地预申请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功能区,要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密。2、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作为工业用地项目实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的属地监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确定的项

5、目准入条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达到相关约定时,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察。2、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理。对未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履约的项目,相关乡镇(街道)、功能区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约定进行处理和追责。《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执行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3、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20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注册资

6、金实际到位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4、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存在失职渎职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五、组织领导建立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为组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市资管办(中心)、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与需要,邀请政府其他职能部门、项目所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参加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局,市经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审核管理的日常工作。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附件:1、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制度暂行规定2、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3、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样本)附件120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制度暂行规定一、公开土地出让信息(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信局和国土资源局将全市未出让的土地信息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二)住建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每宗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经济技术参数);经信部门出具地块的产业类型相关参数(包括产业类型、竞买对象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的分类情况等)要求;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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