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条例ⅰ》对欧盟合同冲突法发展及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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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罗马条例Ⅰ》对欧盟合同冲突法发展及对我国启示摘要: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和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领域,欧盟已经成功地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统一立法。但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欧盟却迟至2008年才将1980年《罗马公约》转化为共同体立法――《罗马条例Ⅰ》。转化使得欧盟合同冲突法融入了共同体这一自足的法律体系,规则的解释得以统一,和其他领域的冲突法规则得以协调。在内容方面,《罗马条例Ⅰ》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一定发展,适度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客观选择方法做了较大调整,降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惯常居所统一了属人法;排除了客观选择方法中合同分割法的适用。这些发展均以追求合同

2、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传统价值为目标。这些发展对我国即将进行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合同冲突法部分的规则设计具有莫大的借鉴意义。关键词:罗马条例Ⅰ;合同冲突法;统一化;借鉴中图分类号:DF9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11一、《罗马条例Ⅰ》的由来欧洲一体化发展带动了国际私法领域统一化运动。从进1程看,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大致可分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时期及《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时期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各国坚持成员国中心主义,以国际公约作为协调国际私

3、法规则的手段。第二阶段,国际私法的统一被纳入“司法与内务合作”中,但欧共体并未取得直接立法权,因此统一成果仍以公约形式呈现。第三阶段,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出现了质的飞跃,《阿姆斯特丹条约》赋予欧共体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直接立法权。欧盟国际私法立法因而可以避开公约谈判、签署、批准等复杂程序,直接以条例的形式统一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条例作为欧盟最重要的立法形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有利于国际私法规则的解释和统一。在《罗马条例Ⅰ》通过前,欧盟已经以条例的形式,基本转化或者统一了合同之外的冲突法立法。在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执行方面,经过多次发展与完善,确

4、立了《布鲁塞尔条例Ⅰ》、《布鲁塞尔条例Ⅱ》和《布鲁塞尔条例Ⅱa》三足鼎立的体制。在侵权法领域,2007年《罗马条例Ⅱ》统一了非合同之债冲突规则。在合同冲突法这一异常重要且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欧盟却一直未能将1980年《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罗马公约》)转化为条例。《罗马公约》是国际协调的产物,无论是条文内容还是适用范围上均有很大模糊性和局限性,各缔2约国对规则的运用很难实现完全的一致与协调。鉴于公约的不足,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早在1998年12月3日就已在《维也纳行动计划》第4项(b)规定,“在必要时可对《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应当考

5、虑共同体的其他协定中的特别冲突规则”。欧盟委员会进而于2003年提交了《关于将1980年转化为共同体文件及其现代化的绿皮书》(简称《绿皮书》)。《绿皮书》针对成员国实施《罗马公约》时出现的问题,设计了20道问题,分发欧盟各界征求意见。在收到的书面评论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5日发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条例(议案)》(简称《罗马条例Ⅰ(议案)》)。2007年12月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第一次审议草案,2008年6月17日正式通过《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593/2008条例》(简称《罗马条例Ⅰ》),条例于2008年7月24日正式生效,于2

6、009年12月17日开始适用。二、《罗马条例Ⅰ》条文简介《罗马条例Ⅰ》共计四章29条。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统一适用的性质。根据第1条的规定,《罗马条例Ⅰ》仅适用于在民事和商事领域涉及合同义务法律冲突的情形,不适用于除第18条规定外其他证3据规则和程序。但《罗马条例Ⅰ》并未触及对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区分标准。《罗马条例Ⅰ》还将特定合同义务排除于适用范围,包括:家庭关系引起义务;婚姻财产制;票据;仲裁协议;法院选择协议;公司或团体的登记、能力、内部组织、清算等实务引起的合同义务;信托的设立及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先合同义务;特定组织承保的保险合同以及特定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

7、。第二章规定了合同冲突法的统一规则。第3条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意思自治,肯定了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在不影响合同形式效力和不损害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还可变更先前选择的准据法。第3条对意思自治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强制规则的适用。在除了选择外国法这一因素,合同其他因素仅与一个国家相关时,该国法律中不能为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的规则必须适用;其次是共同体法的优先性。如果除了对成员国之外其他国家法律进行选择这一因素,合同其他因素均在成员国境内,则准据法的适用不得违反共同体法。第4条确立了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合同准据法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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