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ID:16163552

大小:3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8

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_第1页
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_第2页
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_第3页
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_第4页
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加强资金结算集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货币资金整体使用效益,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结算中心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路各级结算中心(含资金调度中心、内部银行),各结算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结算中心是铁路内部的货币资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依托开户银行办理内部结算,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全路货币资金。主要业务范围是:1.集中所有铁路单位、部门存款;2.办理铁路内部单位纵、横向结算,通过银行办理铁路单位与路外单位结算;3.办理内部票据贴现;4.办理主管部门委托的基金管理、大宗材料配件清算、向商业银

2、行及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和内部单位的信用担保;5.运用沉淀资金调剂铁路内部单位资金余缺,并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6.可以代办铁路职工工资、养老等业务。第四条结算中心坚持安全、效益、流动性原则,按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所有铁路单位必须在当地结算中心开设基本结算户。特殊情况报经结算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在银行开设一般帐户。对私自开户或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和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六条结算中心在选择开户银行上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维护已形成结算体系的前提下,继续发展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协作关系,在变

3、更协作银行时,须报部批准。第七条结算中心必须建立一支政治上可靠、精通铁道行业知识、通晓金融业务的专业队伍,严格管理,实行新的用人机制。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运用第八条结算中心资金来源系指铁路开户单位的存款,在确保客户资金运用的前提下,结算中心有权运作在银行开设的总户沉淀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客户存款状况,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开户单位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九条结算中心比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按规定及时支付利息,结算中心不得借故延付存款利息。第十条结算中心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上级结算中

4、心集中部分准备金一律采取有偿方式,主要用于各级结算中心头寸不足的内部调剂。结算中心根据自身资金运作规律确定备付率,留足备付金。第十一条结算中心不准违规经营,不准向路外个人、单位吸收存款,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结算中心必须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二条结算中心根据铁路各系统各单位经营发展的需求,在部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内部货币资金调剂业务。内部资金调剂业务,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落实担保责任,保证按期收回。内部调剂资金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炒买炒卖股票。第十三条结算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为借款人提

5、供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权属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十四条结算中心资金调剂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对借款实施跟踪检查,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调剂资金的,结算中心有权提前收回。第十五条资金调剂业务由结算中心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调剂款种类、用途、金额、占用费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结算中心调剂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对同一借款人调剂款余额不得超过结算中心

6、自有资金的10%。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调剂款的本金和占用费,到期不能归还担保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时,结算中心有权从借款单位帐户直接扣回,不足部分从担保单位帐户扣回,或处分抵押物及有价证券,予以清偿。借款人到期不归还的信用贷款,应按合同承担约定责任。第十八条为合理调整结算中心资产结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中心资金运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或经营状况好、信誉好的其他金融机构安排一定额度定期和约期约定存款。银行所支付的利息和浮动利息必须全额入帐,在协作银行定存和约期约定存款由结算中心主任决定,在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报结算中心主管领导审

7、批。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九条铁道部财务司是结算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掌握地区性结算中心货币资金运用信息,审定财务会计制度,协调重要客户和中心的关系,监督结算中心运作全过程。各级财务部门实施对结算中心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部结算中心负责指导全路结算系统业务,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货币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监督、协调结算全过程。第二十一条在铁路单位密集地区设立地区性结算中心,以路局、分局所在地结算中心为主改组成地区结算中心,行使本地区铁路单位货币资金管理职权,办理规定范围业务。地区结算中心名称可规范为×××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第二十二条结算中心坚持条条管理

8、,块块利益,风险共担的原则。受铁道部委托行使全路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职能,负责组建全路货币资金调度系统,建立全路内部货币资金调剂市场。第四章联网结算第二十三条联网结算是指各级结算中心管内及跨地区纵、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