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常见刑事犯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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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常见刑事犯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第263条:抢劫罪数额(量)巨大:1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64、265条:盗窃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数额(量)巨大:20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数额(量)特别巨大:80000元或发票2500份(杭州市中院意见)、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2、款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较大3000,巨大30000,特巨大10000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流窜3次,b、流窜区域3个,c、以盗窃所得进行违法犯罪,d、破坏性手段,重大损失※);4、累犯(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30000元#);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7、盗窃生产

3、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0000元*);无期徒刑:(1)10万元以上并具有流窜20次以上情节;(2)15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所列特别严重情节的;(3)或20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注: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杭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季度例会纪要》1999年8月、※杭州市中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1999年6月、*杭州市中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1997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

4、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30号)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

5、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浙江省、嘉兴市的实际,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规定如下:1、个人诈骗4000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2、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

6、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个人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依据嘉兴市的规定,个人诈骗100万以上或者实际骗取80万以上但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单位诈骗300万以上或实际骗取200万以上但是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应当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267条:抢夺罪数额较大:1000元;数额(量)特别巨大:1万元;数额(量)特别巨大:8万元依据:浙高法[1999]32号。第268条:聚众哄抢罪参照第264条;其中林木 数量较大:

7、5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文;第270条:侵占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数额(量)巨大:8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71职务侵占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数额(量)巨大: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8、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数额(量)巨大:2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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