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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
2、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3、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各地可根据协查工作需要,与案件相关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商进一步明确委托和受托主体。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委托方可以启动委托协查工
4、作:(一)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二)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三)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助调查工作;(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三)协助送达文书;(四)协助督促整改;(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方联系,及时沟通信息
5、,确保协查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如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请求,应提供新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委托方协查案件的归档资料应包括委托协查函、协查回函(样式附后)及受托方寄送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受托方收到委托协查函后,按照协查请求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协查工作。受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受托方按照委托协查相关要求及时发送协查回函。一般情况下,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案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委托协查,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
6、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函的,应及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受托方在协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委托方、受托方如以传真、电邮等形式发送相关函件,应在发送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函原件或协查回函原件及相关材料寄送对方。 第十八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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