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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法律“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夏小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摘要: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发展困境要求学界对于信托法制进行整体性反思和体系性重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信托法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信托产品刚性兑付、受托人不履行信义义务、信托业务规避监管政策等问题依然影响着信托法的有效落实。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推动信托制度向“受托之托、代人理财”本旨的回归,强化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贯彻,优化行政监管、完善司法机制,使得信托法真正变为“
2、活法”。关键词:信托法;财产独立;信义义务;刚性兑付;“活法”中图分类号:DF5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6)06-0079-16收稿日期:2016-03-2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6年5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商行为及其规制——勘定政府与围企的契约边界研究》(14ZDC019)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夏小雄(1983-),男,湖南攸县人,中同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商法学。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信
3、托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从2009年以来,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迅速增长,截止到2015年第二季度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突破十五万亿元。从经济功能的视角来看,信托业的快速发展给投资人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回报,为融资人提供了及时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但是,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依然存在较多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些问题也多存有争议,需要不断完善信托法制进而对之加以有效规范调整。以近年来出现的收益权信托为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种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依然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商事创新,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认其合法性。有
4、的认为“收益权”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标的,设计此种交易模式目的在于规避监管政策,因而这种交易结构也不具有合法性。解决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需要针对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而且更有赖于对信托法制的整体批判和体系重构。换言之,解决当下信托实践过程中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务争议,不仅需要微观视角的问题分析,更需提倡宏观维度的通盘检讨,反思中国信托法在理论基础和实践运用两个方面存在的根本性不足,进而促进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在对信托法制进行批判分析之前,有必要回顾过去三十多年中国信托法制所取得的发展成就。只有准确理解了中国信托法
5、的基本发展情况,才能对之更好地进行反思检讨,也才能在其基础之上提出重构完善的方案。遵循这一问题意识,本文首先将简要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法制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然后将分析信托法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最后将阐释信托法制变革的基本方向。在本文看来,与英美法系国家成熟信托法制相比,过去三十年多信托法制的发展是“得其形”却“失其意”,虽然确立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并未将其加以有效运用,特别是未能充分贯彻其本旨、发挥其功用。为了促进信托制度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返其本”,重新认知信托的功能本旨和制度结构,适度扩张信托法的适用范围,有效贯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机
6、理,将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加以具体化和实质化,通过司法权的深度介入有效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法的贯彻实施。一、“得形”:信托法制度的基本确立(一)确认信托制度的合法性信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于衡平法发展而来的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在大陆法系国家却一直面临合法性承认的困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看来,信托财产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并存的制度构造和物权法中普遍承认的“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存在明显冲突。此外大陆法系中也存在许多与信托功能相当的制度。由此看来,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制度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和制度上的冲突。但随着信托制度在商事领
7、域的广泛应用,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意识到信托制度的引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不会和既有法律制度体系造成“想象般”的严重冲突。例如,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只是近代民法发展出来的观念,而且只是罗马法系物权观念的抽象和升华,实际上在近代民法之前一物多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日耳曼法系中更是有深厚的理论根基。通过将信托财产的独立化处理,或者将其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但同时对受益人提供完善保障制度,均可以解决上文所述各种冲突。因此,很多国家逐渐通过专门信托立法确认信托制度的合法性,并在民商事领域将其加以广泛应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信托制度的“合法性”确认是其得以发挥经济功能
8、的制度前提。如果不能解决“合法性”问题,民商事领域基于信托原理设计的各种交易安排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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