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

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

ID:16111469

大小:34.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8

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_第1页
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_第2页
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_第3页
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_第4页
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与规制刘景景企业能不能制定罚款制度?这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用工自主权的延伸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佛山中院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各界的思考与探讨—— 【案情回放】  潘某于2008年5月入职广东省佛山市某商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商标公司)任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潘某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潘某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奖惩。商标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

2、司规章制度处理。后潘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提出辞职,6月正式离职。商标公司以潘某欠报周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潘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潘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商标公司向潘某返还克扣的工资款200元。商标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因欠报周报的罚款2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1042.5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欠报周报的事实,该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一审判决后,商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各方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公司对潘某进行罚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归根结底是如何看待企业罚款制度?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权?对此各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商标公司:公司与潘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现潘某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即完成每周一工作周报的汇报义务),则应当依约支付罚金。公司设立罚款制度是管理的需要,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处罚能获得较好的管理效果。倘若仅有规章制度而无相应的惩戒措施,那么制度就形同虚设。  某律所律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进行正常、有效的企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

4、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奖惩权是其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之一,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职工处以罚款。立法对企业设立罚款制度可进行严格限制,以此避免企业罚款的随意性。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日本、瑞士、我国香港的立法均肯定了企业罚款权。  部分网民:企业管理手段多种多样,可通过教育、纪律处分、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目前,企业“以罚代管”、乱罚款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迟到一次罚50元,十分不合理。如果法律支持企业享有罚款权,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权益得不到保护,势必造成更多的劳动争议。  有关学者:企业不能对员

5、工实行罚款。虽然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但是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已被废止。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的法律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法官回应】  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

6、调整。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被废止,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律依据。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商标公司抗辩,企业设置罚款是扣除潘某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报酬。商标公司将劳动者每周作一次工作汇报进行劳动报酬的量化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商标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罚款的规定不合法,亦不合理。  1.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  罚款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

7、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8、法》代替。根据劳动合同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