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财税政策专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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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最新财税政策专题培训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政策解读二、最新财税重点政策实务操作解析主讲人:财税实务专家王玲53---5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政策解读试点概况上海市首先试运行已经初现减税成效。纳税人在改革后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更达40%.营改增试点将延续上海的模式,试点行业不变、试点政策不变、试点方案不变。(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试点行业。

2、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3.试点时间。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

3、当于53---53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

4、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差额征税)。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一般纳税人认定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53---53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5、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规定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如:交通运输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分运60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1000万元计算。2、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

6、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4、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5、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53---53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6、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7、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

7、小规模纳税人。8、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9、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10、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不需重新申请认定和自开票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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