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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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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三轮车在交通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共5354字) 电动三轮车在交通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共5354字) 电动三轮车以其价格低廉、使用方便等优势,迅速拥有了广阔的市场,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定性,各地交管部门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管理过程中,一些地区的交管部门将电三轮列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对没有牌照上路、乱停放、非法运营的电三轮一律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处罚。一旦事故发生,涉事的电三轮若未投保,则被认定为负有投保义务而不履行,那么电三轮所有者应当在交强险的最低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若仍有不足再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摊。[1]另一些地区的交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将电动三轮车视为非
2、机动车,因此驾驶不必上牌照亦可畅通无阻。对于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靠和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者进行处罚或教育之后放行。[2]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视其为机动车并按照无牌无证驾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3]两种方式虽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不同,但殊途同归在电动三轮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都将其视为机动车,这与民众的意识存在较大的落差,导致了交管部门管理中的尴尬处境。两种管理方式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电动三轮车定性不明,导致全国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从立法层面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明确的定性,使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其次,从执法层面入手,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
3、况细化对电动三轮车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合理执法。 一、电动三轮车在立法中的问题 当下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的属性。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4]见表1。由表1看出,由于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明确的定性,导致了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对电动三轮车存在不同的定性。立法的漏洞必然导致执法的混乱,没有立法的支撑执法只能变成尴尬的应对。 二、电动三轮车在执法中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标准不一
4、 1.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2010年9月,樊某骑电动三轮车和浦某相撞,浦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浦某闯红灯,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樊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调解不成上诉法院,法院认为公安部就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因此对涉案的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来处理。本案中樊某的电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樊某应在最低保险限额内对蒲某进行赔偿;而对于超出限额的部分,樊某和蒲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2010年12月,苏某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与前方骑电动三轮车的赵某相撞
5、,造成赵某受伤。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将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视为为非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中对涉及到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2.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由于国家没有对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方式进行规定,导致各地出现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各地在处理涉及到电动三轮车事故赔偿问题时存在的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第一种方式,按照《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安部做出的答复,在实践中直接将电动三轮车视为机动车来处理。既然视为机动车,那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三轮车
6、就应当缴纳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中直接认定为机动车的一种。鉴于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事发时该电动三轮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电三轮所有者或驾驶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若仍有不足再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摊。[5]第二种方式,考虑到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并不强制办理电动三轮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很多省市甚至没有设立办理电三轮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且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为电三轮安全系数不高,为电三轮承保弊大于利,一般就会以国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交强险的范围之内为由,拒绝为电三轮承保,导致电动三轮车车主无法投保。[6]而在现实
7、生活中,电动三轮车车主或者使用人的收入低微。如果法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处电动三轮车驾驶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电动三轮车驾驶者一方面对自己能否买交强险持异议,另一方面也无力去支付这一范围内的赔偿。基于以上的种种考虑,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中对涉及到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配套措施滞后,导致日常管理出现真空 1.电动三轮车日常管理案例:2011年4月,北京市的交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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