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心村”现象的科学的认识及治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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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空心村”现象的科学的认识及治理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马克林(1980.4-),男,河南南阳人,现为郑州华信学院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房地产经济。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农村原有的聚居均衡状态被打破,出现了“空心村”现象并不断蔓延。文章对“空心村”现象从概念、类型等方面做了相关界定,并对其形成机理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从而对这一现象形成较为科学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治理对策。  关键词:“空心村”现象;认识;治理对策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

2、济得到了极大发展,一方面,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同程度地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相对收益较高的非农工作,经济状况普遍得到较大改善,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更加注重居住环境、教育、交通等的质量;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及户籍制度等各项改革的实行和深化使得农民“身份”(由农民变成市民)的转换成为可能。在此情况下,农民依据自身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的选择去城市购置房屋,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有的选择在农村临近交通线附近建房,这样“空心村”从无到有,如今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一、

3、“空心村”的概念和类型  (一)“空心村”的概念  对于“空心村”,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较为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  一种认为,所谓“空心村”,是指由于村庄规划严重滞后,一些农民在新建住宅时,为追求住宅宽敞,在村子外围新辟宅基地建房,造成了村中原有老宅基地空闲和土地闲置,形成外实内空的“空心”村。  另一种认为,“空心村”是在城市化滞后于非农化的条件下由迅速发展的村庄建设与落后的规划管理体制的矛盾所引起的村庄外围粗放发展而内部衰败的空间形态的分异现象。  可见,上述两种对“空心村”概念的界定虽然

4、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主要都还是从现象和成因的角度进行的,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空心村”的不同认识,但这种层面的认识还是相对不完善的,笔者认为,对“空心村”的概念应该从整体上进行把握,结合“空心村”的实际,一个完整的“空心村”定义至少应包含这样几个方面:首先,“空心村”形成的背景及成因,也可以说是动力机制;其次,“空心村”表现特征和本质;“空心村”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空心村”定义为:空心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一种外围新建、内部闲

5、置的农村农民住宅空心化的聚落现象,是农村农民经济、思想观念的变化在农村现有的制度、管理状况条件下的现实反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在村庄的物质形态中的表现。  (二)“空心村”类型  “空心村”现象在空间形态上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扩散型农村新建住宅在原住宅区外围布局,旧住宅区空置,多分布在地势均一的平原或盆地地区。  2、带状型随着交通线路的深入,新建住宅多在外围就近交通线附近进行布局。  3、跳跃型交通线路并未深入村庄,新建住宅离开原有村庄住宅区,沿交通线一侧或两侧延伸。  4、空置

6、型某些村庄由于多方面原因,比如水库等基础设施的修建,或是自然因素等使得原有村庄居民整体迁出,重新选址或是并入其他村庄,原有村庄完全空置。  在上述的“空心村”四种表现类型中,前三种是其基本形式,第四种是较为特殊的情况,一般在需要修建水库等大型基础设施,或是自然条件变化(如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体搬迁),或是区域整体规划发生较大变更时才会出现。  二、“空心村”现象的形成机理探析  “空心村”的形成主要受两大力量驱驶:内生力量,如欲望驱动、固有的思想观念等;外部环境变迁,如经济状况的普遍好转,交通

7、条件的改善等,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1、经济状况  30年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使农民经济收入多元化,可支配收入增多,逐步具备了申请批地和建房的资金条件;大部分农村教育、卫生、交通的改善和加强为农民改善其居住环境提供了外在动力。同时,伴随城市化的发展,部分外出务工或是从事其他工作的农民获得留在城市的机会和条件,成为城市居民的一份子,其在农村的原有住宅便空置下来。  2、制度环境  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完备对“空心村”的蔓延起到重要的引致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宅基地所有权制度,根据

8、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仍存在宅基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问题,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乡、村、组三级权责不明确,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上缺乏有效衔接,形成事实上的所有权主体缺位;(2)、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使得宅基地的使用成本极低,造成一户多宅等不同程度的超标使用;(3)、对闲置宅基地的处理上,目前仍无统一的制度,宅基地整理无人管、无钱管,无法真正形成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客观上成为旧宅占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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