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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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未能及时救助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时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

2、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保障权益;(二)快速高效、准确及时;(三)公平公正、过程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一)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

3、经济来源中断,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二)突发重大疾病,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并经过本市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三)遭遇其他紧急性特殊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市民政部门依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所规定标准的;(二)因教育(含就业及职业技能培训)、医疗、住房、残

4、疾保障等刚性支出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1.教育刚性支出:学前教育保教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其中确需就读非公办学校,且所需学前教育保教费、学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计算;2.医疗刚性支出:重大疾病患者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3.住房保障刚性支出:城镇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已被有关部门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或已申请住房保障(正在轮候期间)未领取住房补贴,为解决基本居

5、住问题支出的租赁费用(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已成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支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4.残疾保障刚性支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必要支出。本项所称各类刚性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通过政府、社会或个人(亲友)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本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6、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号)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以及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第八条全市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城管、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审计、监察、工会

7、、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第九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市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区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倾斜。临时救助资金(含上级下拨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窗口,充实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市、区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

8、服务;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挖掘、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参与临时救助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十一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各社会救助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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