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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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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21128(颁布时间)19921128(实施时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2年11月28日根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2、则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南沿海马桥子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中国经济特区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利用大连和东北地区的优势,遵循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相结合,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办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大连、东北地区以至全国的技术进步和经
3、济繁荣服务。第四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同时鼓励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和事业。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
4、八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三)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五)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六)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七)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5、;(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事业;(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十)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可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高效能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服务。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
6、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二条 开发区应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四)国内独立经营企业;(五)国内联合经营企业;(六)补偿贸易;(七)租赁;(八)中国
7、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禁止兴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的;(三)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缴销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书。第十七条 开发区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
8、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或辞退职工。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开发区设立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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