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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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5月13日15时58分60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跨海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7]156号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2008年4月24日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长毛光烈嘉兴市市长李卫宁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的养护、运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49+000-K85+000),包括大桥主桥及其附属设施、大桥海中平台区。  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

3、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投资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大桥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履行大桥的路政、治安、消防和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水利、环境保护及与大桥海中平台区有关的旅游、卫生、工商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责。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大桥所在地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

4、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大桥工程在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前为试运营期。  在大桥试运营期间,对通过大桥的车辆种类进行限制,禁止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具体限制办法按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大桥上通行。  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大桥上通行。  第六条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监督大桥业主单位和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和运营状态。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

5、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七条机动车在大桥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并应当遵循限制速度的有关标志、信息的要求。  机动车进入大桥,遇有灾害性气候时,应当遵守《杭州湾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的规定。《杭州湾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由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在桥面上停车、上下乘客;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第九条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

6、原因难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夜间行车的,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十条因遇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及时发布交通信息;需要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意见后决定实施,并由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及时发布公告。  前款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十一

7、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大桥通行货物运输车辆后,通过大桥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先进入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检测。未经检测,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未经许可,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应当符合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通航孔的技术要求,并应遵循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航行规则,不得在非通航航道行驶。  因大桥养护、维修、检测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十三条在大桥主桥上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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