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未参保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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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2011-08-1117:45:11【打印本页】 【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关于解决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鄂人社发[2011]29号、恩施州人社发[2011]50号文件精神,现对解决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1、参保人员的年龄应严格界定为:2011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2、曾经与原国有、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

2、动关系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3、下乡回城知青(居民)和随同父母下放回城子女中的同类人员;4、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原事业性质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5、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参保范围;6、曾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等人员;7、城镇居民、村主职干部、失地农民等类人员不得列为参保对象,应按相对应的政策纳入。二、申报提交的材料1、曾经与原国有、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或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书面证明

3、材料,如:单位经营注册资料、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2、下乡回城知青(居民)和随同父母下放回城子女应提供上山下乡原始材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3、个人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书。三、办理程序1、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本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一律按隶属关系,以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以用人单位为单元,整体摸底、认定建册、建档,实行一个行业部门一册,一个乡镇一册,一个用人单位一册的办法予以认定,并经公示一周无意见后,整体申报县人社局确认;2、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必须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科学的工

4、作方案,将本部门、本地区的所有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对象摸清、认定,确保在本次集中办理登记时不遗漏;3、下乡回城知青(居民)和随同父母下放回城子女未参加工作的,由居住地乡镇统一申报确认。四、缴费办法及标准1、2011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参保对象,统一按36000元标准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2、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1996年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补缴。在201

5、1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每年按2400元的标准补缴。五、待遇计发1、本次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此次参保对象中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的次月,严格按照鄂政发[2006]42号、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鄂人社文[2011]41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社会保险法》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其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六、其他1、按本《通知》参保的人员,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无视

6、同缴费年限;2、按本《通知》参保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3、原已参保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按每年2400元的标准将所欠年限的保费一次性补缴到位;4、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的其它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村改居养老保障人员生活补助费,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等;5、原按恩施州劳社发[2009]6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并开据了缴费核定单但未缴费的人员,若要求参保须写出书面申请,持已开的单据

7、,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本《通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身份确认审批后,持审批材料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户籍己迁往州外的农业户口人员和迁往外省的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7、参保人员身份核定,参保申报确认工作必须在2011年11月11日前完成;8、申报资料必须以纸质和电子材料的形式统一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批确认后,参保对象凭已确认的资料,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8、自行前往县行政服务大厅社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所需保险费用。本通知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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