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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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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28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自身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指南有关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
2、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扶持内容(一)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和家庭农场引进推广新品种、种植或养殖新技术、设备、设施;(二)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专业化服务;(三)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殖基地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整理、储存、运输和保鲜;(五)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1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六)农民合作
3、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三、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一)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重点扶持贫困村(含2016年脱贫、2017年预脱贫)的农民合作社,贫困村项目数占总项目数比例不低于50%。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属贫困村内的农民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可适当放宽。3.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合作社成员30人及以上,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出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4.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
4、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5.财务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帐、专人、专户的“三专”管理。6.土地流转依法规范,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国土、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二)家庭农场1.重点扶持贫困村(含2016年脱贫村、2017年预脱贫村)的家庭农场,贫困村项目数占总项目数比例不低于50%。2.2016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贫困村内的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可适当放宽。3.具备适度规模,经营自有土地;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4
5、.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状况良好。145.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6.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国土、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三)优先扶持对象:项目涉及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花卉苗木、桑蚕、食用菌、生猪、草食动物、罗非鱼10大种养产业和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的,以及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和我市脱贫攻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年度农民合作社统计监测的农民合作社,重点扶持获得市、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
6、作社和获得市、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家庭农场。(四)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获得各级财政补助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再列入扶持对象。四、资金补助方式和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一)补贴方式:项目资金坚持项目业主投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二)使用范围:财政补贴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引进推广新品种、种植或养殖新技术、设备、设施;开展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专业化服务;种养殖基地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整理、储存、运输和保鲜;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开展农
7、产品品牌培育和电子商务应用等六个方面。(三)补助标准和使用:补助金额为不超过项目申报投资总额的50%,农民合作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家,家庭农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扶持项目完工并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14五、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2017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2017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同
8、时报送电子版材料。(二)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填制《2017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2017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同时报送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经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填制附件4)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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