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及它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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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及它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及它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摘要“艰难情形”规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规定的重要规定一直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通则》中除规定了“艰难情形”规则之外还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不可抗力”规则作了规定,而对类似艰难情形的规定仍属空白。尽管曾经在合同法草案中提出“情势变更”原则,但仍因各种原因未毕业论文网毕业论文网编辑。能在合同法正式稿中应用。在国际贸易日益繁荣的今天,我国应尽快在《合同法

2、》中明确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适应合同的发展,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艰难情形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59-02    “艰难情形”规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艰难情形”主要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以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上和经济流转秩序。在英美法系中“艰难情形”规则多被称为

3、“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rdquo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被为“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与此相似的仅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艰难情形”规则  “艰难情形”原则最初是因为德国通货膨胀严重致使按照原来的条件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极为不公而由德国法院提出,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艰难情形提供救济。《通则》对“艰难情形”原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  《通则》中对“艰难情形”下了定义:艰难情形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

4、件,并且(a)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b)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c)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而且(d)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所谓“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大幅度增加;二是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履约中获得的价值大幅度减少。根据合同约束性的一般规则,只要有可能,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除非遇到了使双方均衡发生“根本改变”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形才能援引“艰难情形”原则。  第一,事件的发生或者当事

5、人知道这些事件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了这些事件,那么就应当将这些事件纳入考虑,之后主水能再援引艰难情形。  第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这些事件。有时情况的改变是渐进的,但是这些情况改变的最终结果却可能构成艰难情形。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前这些改变就已经开始,那么除非改变的速度在合同有效期内急剧增加,否则不能援引艰难情形。  第三,事件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无法控制的。只有在该事件不能被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时才构成艰难情形,但通则并没有对当事人应付诸何等努力以控制该事件做出规定。  第四,处于不

6、利地位的当事人必须没有承担该事件的风险。  (二)法律效果  “艰难情形”只与未完成的履行相关,如果对合同均衡的根本性改变发生在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时,那么艰难情形只能对尚待履行的那部分义务有效。当合同出现艰难情形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提出此要求应毫不迟延,并说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并不会仅仅因为未能毫不迟延地提出要求就丧失要求重新谈判的权利,但迟延可能影响到查明艰难是否真正存在,以及该情形对合同的影响。说明要求重新谈判的理由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更好地判断该要求是否正当,不完整的要求将被视为没有

7、及时提出要求,除非主张艰难的理由明显到无需在要求中说明的程度。在援引艰难情形时,合同仍然有效,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并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其原因在于艰难的例外性和滥用该救济手段的风险的存在。停止履行仅在极端例外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诉诸法庭,法庭如果认定存在艰难情形,只要合理,法庭可以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者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  二、《通则》和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通则》在第七章对不可抗

8、力作了规定,但其中的概念涵盖了普通法的目的落空、履行不能和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但却不同于其中任何一项制度。《通则》之所以使用“不可抗力”一词,是因为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毕业论文网编辑。已广为人知。  1.构成要件  《通则》在第七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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