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私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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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PARAGRAPH信息系统,30.11.201119:26:2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私有经营法本法调节个人及非国家私营企业的社会关系,决定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私有经营自由的主要法律,经济和社会条件。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法里使用的主要概念 在本法里使用以下概念:1)企业孵化器–法人,其成立的目的在于对小型私有企业提供生产厂房,设备以及组织,法律,经济,咨询,信息服务来予以支持;2)企业社会责任–私营企业为社会在公共,经济,环保领域的发展做出的自愿投资;3)个人经营者–不办理法人手续而进行个人经营,并且符合本法第六条里第三和七项标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4

2、)个体经营–个人以自有资产为基础,以个人名义,风险和财产为代价,为得到收入而进行的活动;5)私有经营–私有经营主体以自有资产为基础,以私营企业的名义,风险和财产为代价,为得到收入而进行的活动;7)私有经营的国家支持–国家为刺激私有经营的发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的创业活动提供有利的法律,经济,社会条件;8)私有经营的基础设施–保障私有经营运行和发展的一系列有效机构,包括协助组织自有的业务,在司法,市场营销,工程,管理领域提供信息,在商业的基础上提供后勤,金融及其他资源的支持;9)私有经营主体–进行经营的个人和非国有法人;10)私有经营主

3、体联盟–以协调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为目的,并为其提供权利,合法利益保护的非商业性组织;11)私有经营主体联盟认证–由相应的国家机构对在专家委员会里代表私有经营主体利益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认可;12)工业区–由国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以及其他法规提供给私有经营主体,用于安置,运营工业项目的非农业用地;13)管理私有经营的国家机构–对私有经营领域的发展进行管理的国家机构;14)私有经营领域的专家委员会(以下-专家委员会)-由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组织建立的咨询机构,其作用为:就涉及到私有经营领域利益的法规草案取得经过认证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和非商业

4、机构的专家结论;对完善国家机构对私有经营的支持和保护的建议进行研究,包括清除行政障碍;16)商业机密–私有经营者持有或者受到其保护的信息,数量有限的人掌握该信息,信息的公开,被外人获得,使用将使私营企业受到经济上的损失;17)小型私营企业服务中心–向小型私营企业提供教学,信息保障,咨询和市场管理等服务,并对小型私营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技术鉴定的法人;第2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私有经营法规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私有经营法规是由民法,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规组成。2.如果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里有和本法相异的规定,将以国际条约为准。3.某些私有经

5、营种类的特殊性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第3条司法调解私有经营的范围1、只有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下才能限制私有经营。2、只有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就属于国家职权的问题上对私有经营进行限制。3、禁止国家机构制定把某些私有经营主体置于特权地位的法规。 第4条国家对于私有经营调解的主要目的与原则1、国家对于私有经营调解的主要目的在于给私有经营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以及保护国家及消费者的利益。2、国家对私有经营调解的原则为:保证私有经营自由,对其实施保护与支持;在经营活动中所有私营企业平等;保证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私有企业的财产);在哈萨克斯坦共和

6、国小型私营企业发展优先权;让私有企业主体参与在制定涉及到私有经营领域利益的法规草案;第5条制定与通过涉及到私有经营领域利益的法规的特点1、中央国家机构,地方常驻和执行机构通过专家委员会向经过认证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提交涉及到私有经营领域利益的法规草案,并附上注释,从而得到专家结论,并且与下一个相关的国家机构协调。从草案提交到经过认证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时起,由国家机关制定专家结论期限不能少于10个工作日;2、在注释里必须含有如果该草案通过,私有经营者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的核算结果;3、在国家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专家结论由以下机构提供:国家级-私有经营主体联盟(协

7、会),国家小企业联盟,私营企业行业协会;地区级–地区私有经营主体联盟,地区小企业联盟;市,区级–市,区私有经营主体联盟,市,区小企业联盟;4、专家结论是指经过认证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成员的综合意见,具有建议性质,是法规草案在被国家机关通过前的必要附件。经过认证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用国家语言和俄语制定专家鉴定。5、国家机构在与专家结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国家机构在与专家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向经过认证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予以回复,并阐述原因。在经过认证的私有经营主体联盟提供的专家鉴定里含有修改意见并且要求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则召开会议是必要的。并且

8、可以通过直接召集专家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也可以通过实时网络召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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